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趙原
被 告 蘇聖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交簡字第4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榮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