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AV000-A109320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V000-A109320A
被 告 葉宗明
薛裕民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侵訴字第4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