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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AV000-A109373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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