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單禁沒,102,2022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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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嘉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前淨重為零點零玖參公克、檢驗後淨重為零點零捌參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韓嘉玲因涉犯施用毒品罪嫌,經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驗後淨重0.083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橋頭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係警方於民國110年5月10日23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前查獲,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在卷可參,且經被告於偵查中自承係施用剩餘,上開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檢驗前淨重0.093公克,檢驗後淨重0.08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0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92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怡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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