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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號
原 告 許洋洲
被 告 譚宇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 年度審訴緝字第1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被告余柏琰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待被告余柏琰於上開刑事案件到案後,另行審結;
另原告對被告劉泓毅、郭欽宗、卓利宏、徐郁軒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業已於民國110 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民事庭,無再行移送之必要;
此外,原告對被告王盈萱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原告已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告王盈萱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可憑,故此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繫屬關係已因調解成立而消滅,不在本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之列,均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陳芸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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