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1,訴,246,2024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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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炳淯




義務辯護人 黃佩琦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852、13670號、111年度偵字第2064、2065、3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炳淯犯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柒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事 實

一、楊炳淯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及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咖啡包(下稱毒品咖啡包)之犯意,以附表一編號1至3、4至7所示時間、地點、數量、價格、方式,販賣毒品咖啡包予何家捷3次、鍾明原4次。

嗣因警方偵辦何家捷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另案經本院以110年訴字412號判處罪刑確定),持檢察官核發拘票於民國110年7月26日18時40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澄清路429巷口將何家捷拘提到案,再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同日19時10分許帶同何家捷前往如附表一所示地址,徵得同住在該處之何家捷、楊炳淯同意後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進而對楊炳淯加以逮捕,經何家捷於警詢時指證楊炳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販賣毒品咖啡包犯行;

楊炳淯則於警詢時主動向員警坦承附表一編號1、3所示販賣毒品咖啡包犯行;

復經員警查看楊炳淯所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循線通知鍾明原到案說明,經鍾明原指證楊炳淯如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販賣毒品咖啡包犯行後,警方再次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同年10月15日9時30分許前往上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三所示物品,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一)供述證據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檢察官、被告楊炳淯及辯護人就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或同意有證據能力(訴字卷一第89頁、訴字卷二第73頁),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案待證事實均有關聯,且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本院調查、準備及審理程序均坦承不諱(警一卷第6至9頁、警三卷第49至50頁、訴字卷一第88、492頁、訴字卷二第83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何家捷、鍾明原(下稱何家捷、鍾明原)於警偵訊證述(警一卷第51、71至72頁、他卷第60頁、偵一卷第238至239頁)均大致相符,並有本院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警一卷第111至117頁、警三卷第103至119、121至131頁)、扣案物照片(警一卷第119至121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1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148至157頁)、110年12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77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一卷第131至133頁)、被告與鍾明原通信軟體微信對話記錄截圖(警一卷第15至35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二)關於被告所販賣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毒品咖啡包之成分,起訴書雖泛指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1pentylone)、硝甲西泮、氯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等第三級毒品,然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販賣毒品咖啡包等犯行,係發生於000年0月00日至26日間,而警方距被告上開犯案時間最近一次搜索係在110年7月26日,該次搜索在被告及何家捷同住地點扣得如附表二所示物品,其中被告所有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毒品咖啡包1包及編號8所示毒品咖啡包殘渣袋52包中,有20包成分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2包成分為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16包成分為混合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與4-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

9包成分為混合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與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1pentylone);

5包成分為混合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與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

1包成分為混合硝甲西泮(Nimetazepam)、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 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氯乙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1pentylone);

扣得何家捷所有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毒品咖啡包殘渣袋3包,成分均為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等情,有前引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1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考,是上開扣得毒品咖啡包中,成分最多之類型為僅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毒品咖啡包,且扣得何家捷所有之毒品咖啡包亦均僅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考量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我販賣給何家捷的毒品咖啡包為哪幾種無法特定等語(訴字卷一第304頁),且卷內亦無證據足證被告販賣與何家捷、鍾明原之毒品咖啡包含有除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外其餘毒品成分,或混合有2種以上毒品成分,依罪疑唯輕原則,應認被告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販賣之毒品咖啡包,均僅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三)又按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65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一定之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純度」牟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16號判決意旨參照)。

況依一般民眾普遍認知,毒品價格非低、取得不易,且毒品之非法交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情倘非有利可圖,絕無平白甘冒被嚴查重罰高度風險之理。

從而,舉凡有償交易,除足反證其確另基於某種非圖利本意之關係外,通常尚難因無法查悉其買進、賣出之差價,而推諉無營利之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64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對於毒品交易為檢警機關嚴予取締之犯罪,法律就此訂有重典處罰,當知之甚稔,被告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式與他人交易毒品本即存在極大風險,茍無任何利益可圖,實無鋌而走險之必要,衡情販毒者取得毒品之成本與售出之價格應存在相當之價差;

況被告自陳係以新臺幣(下同)250元向上手購入毒品咖啡包等語(警三卷第49頁),然被告上開各次販賣與何家捷、鍾明原之毒品咖啡包價格,則有時為300元、350元,足認被告為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毒品犯行,無非欲藉各該次交易從中賺取價差或毒品量差,其主觀上就各次犯行應均有販賣毒品營利之不法意圖至明。

(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附表一編號1至7所犯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之加重減輕1.刑法第62條之減輕事由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刑法上自首減輕其刑規定,係以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為要件,故犯罪行為人應於有偵(調)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未發覺犯罪事實或犯罪人之前自首犯罪,並接受裁判,兩項要件兼備,始能邀減輕寬典之適用,若犯罪行為人自首犯罪之後,拒不到案或逃逸無蹤,顯無悔罪投誠,甘受裁判之情,要與自首規定要件不符(最高法院 112年度台上字第4654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經警通知到案說明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附表一編號1、3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與何家捷前,向員警供出犯行,有被告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警三49至50頁),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經傳喚、再次傳喚均未到庭,復經拘提無著,由本院發佈通緝後,始於113年3月7日緝獲歸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審判筆錄、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本院通緝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附卷足憑(訴字卷一第335、353至355、373、379至381、393、403、415頁),顯見被告並非僅一時未到庭,而是任意隱匿、逃逸,難認其確有接受本案裁判之意思,自無從就其附表一編號1、3所示犯行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是一般而言,被告固須於偵查及審判中皆行自白,始有該減刑規定之適用。

然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並予以辯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1款、第96條定有明文。

而上揭規定,依同法第100條之2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從而,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於製作警詢筆錄時,就該犯罪事實未曾詢問,檢察官起訴前亦未就該犯罪事實進行偵訊,均形同未曾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即逕依其他證據資料提起公訴,致使被告無從於警詢及偵訊時辯明犯罪嫌疑,甚或自白,以期獲得減刑寬典處遇之機會,難謂非違反上揭程序規定,剝奪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違背實質正當之法律程序。

故於員警、檢察官未行警詢、偵訊,即行結案、起訴之特別情狀,縱被告祇於審判中自白,應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俾符合該條項規定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3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至7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於偵查中及本院準備暨審理程序,均自白犯罪(警一卷第6至9頁、警三卷第49至50頁、訴字卷一第303頁、訴字卷二第85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附表一編號2部分則於偵查中未經檢、警訊(詢)問,則被告既已於本院審理中坦承附表一編號2犯行,應認有上揭減刑寬典之適用,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輕事由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又上開條文所謂「因而查獲」,係指被告供出其所犯相關毒品罪行之毒品來源,除使偵查機關得據以發動調查,因此查獲其所供毒品來源之人暨其犯行外,且該查獲之人暨其犯行與被告該次所犯毒品罪行之毒品來源間,必須具有時序上及事理上之因果關聯性,始有適用此項規定之餘地。

非謂祇要被告有供出其毒品來源之人,且所指之人亦遭查獲涉犯毒品罪嫌,即可置被告本件所犯毒品罪行之毒品來源與其所供之人被查獲犯毒品之罪是否具有時序上及事理上之因果關係而不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06號判決要旨)。

經查:⑴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所示6次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於警偵供稱毒品來源為另案被告林冠柏(下稱林冠柏)等語(警三卷第48至49頁,偵一卷第31頁),嗣員警依被告上開證述查獲林冠柏到案,檢察官並就林冠柏於110年7月22日、24日、26日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與被告之犯罪事實提起公訴,並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2號判決有罪,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112年3月28日高市警刑大偵16字第11270718800號函暨檢附職務報告、解送人犯報告書、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可參(訴字卷一第271至283、361至364頁、訴字卷二第41至52頁),是林冠柏販賣被告第三級毒品咖啡包之事實均在被告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犯行前,應認被告供出上開6次販賣毒品之來源因而查獲林冠柏,故被告所犯上開6罪均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⑵至被告附表一編號4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犯行,被告雖向員警供稱其毒品來源亦為林冠柏,然林冠柏前揭遭查獲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與被告之時間為110年7月22日、24日、26日,而被告附表一編號4犯行係於110年7月20日即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與鍾明原,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時序上顯晚於林冠柏販賣毒品給被告之時間,二者顯不具先後因果關係及必要關聯性。

況被告於警詢供出毒品來源為林冠柏時稱:我總共向林冠柏購買過3次,第1次是110年7月22日21時許、第2次是110年7月24日2時許、第三次是110年7月15日4、5時許等語(警三卷第49頁),是依被告供述,其向林冠柏購買毒品之次數、時間,均與前揭林冠柏經起訴、判決販賣毒品與被告之次數、時間相同,且卷內易查無林冠柏其他次販賣毒品與被告犯行,當難認被告附表一編號4所示販賣與鍾明原之毒品咖啡包亦來源自林冠柏,足認上開起訴書、判決書所查獲林冠柏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與被告之犯行,與被告附表一編號4犯行間不具有關聯性,該次犯行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4.刑法第59條之減輕事由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本案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訴字卷一第77至78頁),然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

又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雖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

查被告前已有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犯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訴字卷二第53至65頁),竟仍再犯本案,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恣意助長毒品濫用風氣;

又其本案共販賣7次,犯罪次數非少;

兼衡其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所示犯行依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2項規定遞減其刑,編號4所示犯行依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後,最低本刑已分別減至有期徒刑1年2月、3年6月,相較於其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對社會造成之危害,並未有過重、值得同情之情形,應認被告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均尚無適用刑法第59條之餘地。

5.按有二種以上刑之加重或減輕者,遞加或遞減之,刑法第70條定有明文。

依上開說明,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7所示犯行有前開刑之二種以上減輕事由,應依法遞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知悉毒品對人身心戕害之嚴重性,竟仍罔顧他人健康,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牟利,助長毒品之濫用風氣,並易滋生其他刑事犯罪,實不可取;

又被告前有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欠佳;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被告各次犯行所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金額;

兼衡被告各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暨自陳國中肄業,入監前從事水電工作,日薪約1,700元,無人需其扶養(訴字卷二第8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另審酌被告為前揭犯行之期間、手法,兼衡其犯罪情節、模式、販賣對象之人數、數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分別取得所示交易金額,均屬被告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所得財物,為其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均應於被告所犯各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同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扣案附表二編號9所示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所有於販賣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毒品與鍾明原時聯繫交易毒品事宜所用,業據被告於警詢供述明確(警一卷第6至7頁),並有前引之該行動電話內被告與鍾明原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截圖可參,爰依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之罪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三)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是本案被告所犯前揭各罪,經宣告多數沒收,依法應併執行之。

(四)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毒品咖啡包殘渣袋雖經檢出所示毒品成分,然無證據證明上開咖啡包即為被告本案犯行所販賣與何家捷之咖啡包殘渣袋;

如附表二編號7、8、附表三編號1所示毒品咖啡包及殘渣袋,雖均檢出所示毒品成分(部分咖啡包殘渣袋未經檢出毒品成分),然被告供稱上開物品均為其或另案被告吳宗憲施用後剩餘等語(警一卷第5頁、訴字卷一第304頁);

另如附表二編號6所示毒品雖經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褐色粉末則未檢驗出毒品成分,均有鑑定報告可考,然上開毒品、殘渣袋、粉末及附表其餘扣案物,均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咖啡包犯行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俐吟、賴帝安、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對象 時間 地點 毒品種類及數量 價格 方式 1 何家捷 110年7月22日21時15分許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毒品咖啡包1包 250元 兩人同住在左列地點,楊炳淯交付左列毒品咖啡包予何家捷,何家捷交付左列現金予楊炳淯。
主文 楊炳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何家捷 110年7月25日18時許 同上 毒品咖啡包7包 2,100元 兩人同住在左列地點,楊炳淯交付左列毒品咖啡包予何家捷,何家捷交付左列現金予楊炳淯。
主文 楊炳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何家捷 110年7月26日4、5時許 同上 毒品咖啡包1包 250元 兩人同住在左列地點,楊炳淯交付左列毒品咖啡包予何家捷,何家捷交付左列現金予楊炳淯。
主文 楊炳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鍾明原 110年7月20日17時45分許 同上 毒品咖啡包1包 350元 楊炳淯於110年7月20日17時21分許至17時41分許,以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與鍾明原聯繫交易毒品咖啡包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會面,楊炳淯交付左列毒品咖啡包予鍾明原,鍾明原交付左列現金予楊炳淯。
主文 楊炳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附表二編號9所示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鍾明原 110年7月25日3 時46分許 同上 毒品咖啡包1包 350元 楊炳淯於110年7月24日22時59分許至25日3時9分許,以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與鍾明原聯繫交易毒品咖啡包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會面,楊炳淯交付左列毒品咖啡包予鍾明原,鍾明原交付左列現金予楊炳淯。
主文 楊炳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附表二編號9所示所示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鍾明原 110年7月25日6 時許 同上 毒品咖啡包1包 350元 楊炳淯於110年7月25日5時39分許至5時47分許,以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與鍾明原聯繫交易毒品咖啡包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會面,楊炳淯交付左列毒品咖啡包予鍾明原,鍾明原交付左列現金予楊炳淯。
主文 楊炳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附表二編號9所示所示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鍾明原 110年7月26日4 時30分許 同上 毒品咖啡包1包 350元 楊炳淯於110年7月25日15時17分許至26日4時17分許以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與鍾明原聯繫交易毒品咖啡包後,雙方於左列時間、地點會面,楊炳淯交付左列毒品咖啡包予鍾明原,鍾明原交付左列現金予楊炳淯。
主文 楊炳淯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附表二編號9所示所示行動電話壹支沒收;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110年7月26日搜索扣得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殘渣袋3個 何家捷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19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一卷第157頁):均為光暈包裝,均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毛重分別為0.73、0.802、0.881公克。
2 IPHONE行動電話1支 何家捷 1.門號: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00。
2.業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12號刑事判決宣告沒收。
3 空氣手槍1支 被告 4 C02鋼瓶2瓶 被告 5 6mm鋼珠1袋 被告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毛重0.78公克) 被告 同上鑑定書(偵一卷第148頁):白色結晶、檢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檢驗前淨重0.528公克、檢驗後淨重0.517公克。
7 毒品咖啡包1包(毛重1.06公克) 被告 同上鑑定書(偵一卷第148頁):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毛重1.253公克。
8 第三級毒品咖啡包殘渣袋52個 被告 同上鑑定書(偵一卷第148至157頁): ⑴玫瑰小米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176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⑵玫瑰小米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124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⑶玫瑰小米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332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⑷玫瑰小米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056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⑸玫瑰小米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201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⑹玫瑰小米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194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⑺玫瑰小米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192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⑻玫瑰小米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139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⑼玫瑰小米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271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⑽玫瑰小米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443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⑾玫瑰小米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318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⑿玫瑰小米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131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⒀蠟筆小新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942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⒁蠟筆小新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852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⒂蠟筆小新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899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⒃蠟筆小新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914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⒄蠟筆小新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906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⒅Aape黑色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713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⒆Aape黑色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678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⒇Aape黑色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677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Aape黑色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781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成分。
Aape黑色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723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Aape黑色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73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Aape黑色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723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成分。
Aape黑色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708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Aape黑色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661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成分。
Aape黑色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715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Aape黑色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719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Aape黑色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694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Aape黑色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827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Aape黑色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688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Aape玫瑰金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183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Aape玫瑰金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321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黑色大理石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333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第五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成分。
黄色大頭狗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978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白底紅色惡魔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903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白底紅色惡魔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936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白底紅色惡魔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965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成分。
白底紅色惡魔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915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成分。
Instagram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876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成分。
Instagram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02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成分。
粉紫色惡魔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717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成分。
粉紫色惡魔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874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成分。
粉紫色惡魔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693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成分。
粉紫色惡魔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722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成分。
粉紫色惡魔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936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Eutylone)成分。
藍色惡魔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0.956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紫色惡魔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007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黃色惡魔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064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紫色惡魔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253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
小天使惡魔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33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第五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成分。
小天使惡魔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218公克)檢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N-Ethylpentylone)、第五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成分。
9 IPHONE行動電話1支 被告 門號: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00。
附表三:110年10月15日搜索扣得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殘渣袋8包 被告、另案被告吳宗憲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77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一卷第131頁): ⑴銀色包裝1個(檢驗前毛重1.115公克),檢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⑵白色熊貓包裝5個,抽其中1包檢驗(檢驗前毛重0.781公克),未檢驗出毒品成分。
⑶白色條碼包裝2個,抽其中1包檢驗(檢驗前毛重0.7815克),檢驗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4-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第五級毒品咖啡因(Caffeine)成分。
2 褐色粉末1包(含袋毛重:14.6公克) 被告 同上鑑定書(警一卷第132頁):未檢驗出毒品成分(檢驗前淨重13.916公克、檢驗後淨重13.82公克)。
3 SAMSUNG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 被告 1.門號: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被告供稱係用於連絡家人、朋友(警一卷第5頁)。
4 IPHONE行動電話1支(含SIM卡1張) 另案被告吳宗憲 1.門號:0000000000號、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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