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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威廷
選任辯護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3年5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箐
法 官 筠雅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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