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劉建元
被 告 李亞欣
謝賀名
(另案現於法務號號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許博鈞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