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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耿聰圻
蕭港萍
耿舜儀
被 告 趙廣榮
趙廣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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