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單禁沒,274,2024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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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麒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所載聲請案號應更正為「(112年度聲沒字第233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

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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