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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仲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貳玖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卓仲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執行觀察勒戒期滿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4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80號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於民國112年3月16日因無施用傾向出所,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425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為憑。
而被告於前開施用毒品案件遭查獲時,遭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紙(見警卷第17至21頁)存卷為憑。
又上開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存卷可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46號卷第23頁),足認上開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
另上開毒品包裝袋上沾附而殘留微量毒品,且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綜上,上開扣案物依前開說明既均得單獨宣告沒收,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婉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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