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麒詠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526號、112年度調偵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陳麒詠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