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審金易,254,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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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2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凡瑄


黃美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8913號、第19591號、112年度偵字第1060號、第1235號、第1238號、第3690號、第14715號、第18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黃凡瑄、黃美鳳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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