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審附民,634,2024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634號
原 告 吳順德
被 告 孫元笙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審金易字第7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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