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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33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沈清榮
洪順卿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沈清榮、洪順卿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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