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易,257,2024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裕楓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407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裕楓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嗣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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