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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53號
原 告 巫官旻 (住居所詳卷)
被 告 吳建霖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彭志崴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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