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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92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賢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7月10日所為112年度金簡字第4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第5671、6967、6981、7317、7581、7603、7611、7619、7760、7972、8223、8224、8306、8488、8784、9240、9708、10288、10462、11063、11069、11247、11251、11370、11469、11495、11644、11899、12295、12731、12777、12983、13083、13224號),暨檢察官聲請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743、14833、16438、17019、19589、19669、19677號、112年度偵字第5619、11166號),提起上訴,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第1項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準此,科刑事項可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若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審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查本案上訴人即檢察官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已陳明本件上訴意旨僅針對原判決之量刑事項提起上訴(見金簡上卷第348頁),復有檢察官提出之上訴書在卷可憑(見金簡上卷第11、12頁),則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關於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等其他部分,故本案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罪名)之記載,均引用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附件)。
二、上訴論斷之理由:㈠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臺上字第6696號、75年度臺上字第7033號等判決意旨參照);
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審認被告本案幫助詐欺及洗錢犯行罪證明確,並審酌現今詐騙集團詐取他人匯款,並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取得贓款之工具,除直接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賴外,更因此得以隱身幕後,檢警均甚難追查詐騙集團成員真正身分,被告率爾提供帳戶資料及易付卡門號交付他人使用,行為破壞金融秩序,並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得款項,並使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增加求償之困難,自有不該;
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與原判決附表編號6、15、17、43、47、49所示之陳佳慧、劉書芬、盧瓊瑛、唐駿儐、黃伊庸、伍聿旂達成調解,現正分期給付中,且陳佳慧亦具狀向本院表示給予被告從輕量刑機會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在卷可稽(見審金訴卷第223至229、237至240頁),至其餘告訴人、被害人則未達成調解或賠償渠等所受損失;
暨審酌被告本案提供之帳戶數量、被害人數、本案遭詐欺之金額,兼衡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工程相關工作,日薪為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婚,無子女,與父母同住,不需扶養他人等一切情狀(見審金訴卷第165頁),量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30萬元,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經核原審上述量刑,業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被告本案犯罪情節、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並考量被告犯後態度、與本案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等情狀,以及考量其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量處上開刑度,而係就各該事由之具體事實,復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並詳敘上揭各種量刑條件之具體理由,核原審量刑既未逾法定刑度,並無濫用量刑權限之情形,於國家刑罰權在本案實踐個別正義而言,不僅本於罪刑相當性之原則,且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刑罰,應屬罪刑相當,且合乎法律之目的,亦無權利濫用之違法,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公平正義等法則,其量刑並無不當或違法之處。
㈡至檢察官以被告雖坦承犯行,但迄今沒有賠償告訴人黃陳素花、呂恬儀等2人分文,又未達成和解,若被告真有誠心悔過,至少應在能力範圍內,先給付告訴人等2人若干賠償金額,至於雙方爭執之差額,待日後再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參以本案被害人數高達58人及遭詐欺之總金額非低,原審諭知被告之量刑,尚嫌輕縱,恐有違罪刑相當原則等情,而提起上訴。
然查,原審判決業已審酌被告已與本案部分被害人人達成調解,且現正陸續分期履行賠償款項,及被告尚未與其餘告訴人、被害人達成調解之情事;
復考量被告本案提供之帳戶數量、被害人數、本案遭詐欺之金額等情節,在此量刑基礎未有明顯變動之情況下,尚難逕認原審判決有何量刑過輕之情事。
至被告雖未與本案告訴人黃陳素花、呂恬儀達成和解,然告訴人仍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請求,尚無從以此即謂原審量刑過輕。
綜上所述,檢察官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提起公訴,暨檢察官謝長夏、陳竹君、張志杰聲請移送併辦,檢察官靳隆坤提起上訴,檢察官倪茂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賢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671號、6967、6981、7317、7581、7603、7611、7619、7760、7972、8223、8224、8306、8488、8784、9240、9708、10288、10462、11063、11069、11247、11251、11370、11469、11495、11644、11899、12295、12731、12777、12983、13083、1322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3743、14833、16438、17019、19589、19669、19677號、112年度偵字第5619、1116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60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宗賢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宗賢雖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代號(含密碼)及易付卡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前往華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新商業銀行,將其名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帳戶)、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帳戶)、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申請綁定約定帳戶後,旋於110年12月6日前某日,在臺中市南區德富路與工學北路口,將上開華南、國泰世華及台新帳戶之提款卡(華南帳戶另含存摺)、密碼、網路銀行代號(含密碼)及收受銀行簡訊認證之易付卡門號,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魏志宏」之詐騙集團成員,並容任對方及其所屬詐騙集團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及作為該詐騙集團成員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之用。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華南、國泰世華及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代號(含密碼)及收受銀行簡訊認證之易付卡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分別對如附表所示之陳鴻鑫等人施用詐術,致陳鴻鑫等人陷於錯誤,各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各匯至上開華南、國泰世華及台新帳戶內後,旋即遭該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綁定之約定帳戶,以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詐欺陳鴻鑫等人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
嗣經陳鴻鑫等人發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後,始經警循線查知上情。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宗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審金訴卷第76、164頁),並有上開華南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27-31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6日數研字第1110019410號函(偵一卷第45-47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1年8月2日台新作文字第11125867號函(偵一卷第69-70頁)、上開國泰世華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對帳單(警三卷第63-77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5月30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92377號函(偵二卷第19-23頁)、上開台新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十五卷第43-48頁、警二十七卷第13-15頁)及附表「相關證據資料」欄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堪信被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刑法關於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
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則為從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將上開華南、國泰世華及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代號(含密碼)及收受銀行簡訊認證之易付卡門號交予「魏志宏」使用,作為該人及其所屬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之用,僅為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提供助力,尚無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實施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意思,或與他人為詐欺取財、洗錢犯罪之犯意聯絡,或有直接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分擔等情事,揆諸前揭判決意旨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㈡次按,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或轉匯其犯罪所得款項,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如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或轉匯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或轉匯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智識正常且具社會經驗,當應知悉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並無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主觀上當有認識將上開華南、國泰世華及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代號(含密碼)及收受銀行簡訊認證之易付卡門號交付他人,他人目的係為不法用途,且金流經由人頭帳戶被提領後將產生追溯困難之情,仍提供帳戶資料以利洗錢實行,應成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㈣就附表編號3、5、11、13、15、18、21、32、38、41、42、44、47、49、52-54、57所示之犯行,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雖有陸續向告訴人曾莉玲、郭麗玲、朱麗潔、劉書芬、吳惠玲、何春華、溫明惠、吳森榮、蘇家慧、黃伊庸、伍聿旂、盧建甫、賴祈甫、陳日榮、宋佳音、被害人鄭孟如、江瑞芠、羅頤倫實行詐術,致上開告訴人、被害人等為多次匯款之行為,惟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㈤被告幫助詐欺正犯詐取附表編號1至58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之財物及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58個相同罪名,成立同種想像競合犯。
又其一行為同時犯上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3743、14833、16438、17019、19589、19669、19677號、112年度偵字第5619、111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44至58部分),與起訴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㈦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亦於112年6月16日修正公布施行。
修正前原規定規定「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改以「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始減輕其刑。
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規定對被告較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查被告所為僅幫助前開集團實施洗錢罪,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度減輕其刑,又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洗錢犯罪,再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其刑。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騙集團詐取他人匯款,並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取得贓款之工具,除直接造成被害人金錢損失、破壞人與人之間之信賴外,更因此得以隱身幕後,檢警均甚難追查詐騙集團成員真正身分,被告率爾提供帳戶資料及易付卡門號交付他人使用,行為破壞金融秩序,並幫助詐騙集團成員詐得款項,並使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害,增加求償之困難,自有不該。
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其與附表編號6、15、17、43、47、49所示之陳佳慧、劉書芬、盧瓊瑛、唐駿儐、黃伊庸、伍聿旂達成調解,現正分期給付中,且陳佳慧亦表示求本院從輕量刑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在卷可稽(見審金訴卷第223-229、237-240頁),至其餘告訴人、被害人則未達成調解或賠償渠等所受損失。
暨審酌其本案提供之帳戶數量、被害人數、本案遭詐欺之金額,兼衡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目前從事工程相關工作,日薪為新臺幣1,500元,未婚,無子女,與父母同住,不需扶養他人等一切情狀(見審金訴卷第16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㈨被告及辯護人雖請求給予緩刑,惟法院對犯罪行為人宣告緩刑時,應考量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修復情形、該犯罪行為對於法益之侵害程度,倘犯罪行為人未能補償被害者所受損害,復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即不宜宣告緩刑,否則,不僅對被告不足生警惕之效,更無法反映被告犯行侵害法益之嚴重性,亦難以達到刑法應報、預防、教化之目的。
本院審酌本件被害人共有58人,被告僅與上開被害人達成調解,尚有52名被害人未成立和解或賠償損害,難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有獲修復,因認本案以不宣告緩刑為適當。
四、沒收部分:
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當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即指實際管領者),始應沒收。
經查,被告將上開華南、國泰世華及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代號(含密碼)及收受銀行簡訊認證之易付卡門號交予詐騙集團使用,由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告訴人陳鴻鑫等人匯款至上開帳戶內,然此際被告對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該款項亦係由詐騙集團成員轉匯至綁定之約定帳戶,復無證據顯示被告曾朋分該些款項,是上開詐得之款項雖為洗錢之標的,惟非被告所有,依上開說明,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陳稱未獲得報酬等語(見審金訴卷第77頁),依本案現存卷證資料,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因交付帳戶之行為獲取報酬,自無從認定其有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亦無從依刑法規定,沒收其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提起公訴,檢察官謝長夏、陳竹君、張志杰移送併辦,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被告帳戶 相關證據資料 1 陳鴻鑫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6日起,以LINE暱稱「陳茜兒Alice」邀約陳鴻鑫註冊「宏達資本」網站並投資,致陳鴻鑫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6日9時43分許,匯款40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陳鴻鑫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十六卷第15-16頁) ②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轉帳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博愛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十六卷第49、59-66頁;
偵四卷第41、43頁) 2 陳雨玄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30日起,以LINE暱稱「陳淼欣」持續邀約陳雨玄投資股票,並提供宏達資訊投資網址,致陳雨玄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6日10時13分許,匯款60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陳雨玄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十四卷第29-30頁) ②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警二十四卷第33-51、53頁) 3 曾莉玲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發送予曾莉玲加為LINE好友,再以LINE暱稱「Alice」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邀約曾莉玲加入群組「金融資訊8群」,並由「許文翰」老師指示曾莉玲在宏達資本網站操作投資,致曾莉玲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6日10時15分許,匯款5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曾莉玲於警詢之陳述(警十卷第3-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匯款明細(警十卷第9、23、37-81頁) 110年12月6日10時17分許,匯款5萬元。
4 黃振瑞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2日起,以LINE暱稱「Ms.Guo/許筱筱」鼓吹黃振瑞投資,並佯稱:可獲利云云,致黃振瑞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6日10時18分許,匯款20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黃振瑞於警詢之陳述(警十三卷P19-21)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十三卷第24-25、33-34、41頁) 5 鄭孟如(未提告)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起,以LINE暱稱「佳琪」、「Ms.Guo」向鄭孟如佯稱:可帶領投資股票云云,復以LINE暱稱「宏達資本客服-陳曉爽」假以為鄭孟如建立操盤帳號,致鄭孟如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6日10時44分許,匯款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被害人鄭孟如於警詢之陳述(警十八卷第7-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田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款交易明細、對話紀錄(警十八卷第27、29、41、45、47、53-55頁) 110年12月6日10時46分許,匯款2萬元。
6 陳佳彗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中旬,以LINE暱稱「陳淼欣」向陳佳彗介紹投資老師許文翰,並佯稱可賺錢云云,再以LINE暱稱「平台客服蔣志光」提供宏達資本平台網站,致陳佳彗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6日13時24分許,匯款5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陳佳慧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十四卷第55-56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警二十四卷第59、63-69頁) 7 黃陳素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以LINE暱稱「林芷萱」邀黃陳素花投資,並提供環球APP操作投資,另LINE暱稱「許文翰投顧老師」則帶領操作,致黃陳素花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7日12時25分許,匯款3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黃陳素花刑事告訴狀(他四卷第5-8頁) ②對話紀錄、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他四卷第13-101、109頁) 8 謝婷雯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00日間,以LINE暱稱「林芷萱」提供環球公司網站,再佯以投資為由詐騙謝婷雯,致謝婷雯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8日9時21分許,匯款2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謝婷雯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十三卷第51-5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警二十三卷第55、61、79、81、85-99、101頁) 9 劉秉澤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邀約劉秉澤加入投資群組,再以LINE暱稱「林芷萱」鼓吹劉秉澤至環球資本集團交易平台投資股票,致劉秉澤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8日13時9分許,匯款21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劉秉澤於警詢之陳述(他三卷第9-13頁) 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警二十八卷第11頁) 10 吳勝智 (未提告)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加入吳勝智為LINE好友後,邀約吳勝智加入社團,並佯稱:每天有標股操作,另有配合的投信可以放大資金來操作云云,致吳勝智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8日13時57分許,匯款8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被害人吳勝智於警詢之陳述(警十一卷第3-4頁) ②存摺明細、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十一卷第24、27-35、37、38、43頁) 11 郭麗玲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底發送簡訊予郭麗玲並加為LINE好友,再以LINE暱稱「林芷萱」介紹郭麗玲標股賺取出金,並邀約郭麗玲加入投資群組「小股飄紅.9」,鼓吹郭麗玲加入環球資本網站投資,致郭麗玲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9時21分許,匯款5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郭麗玲於警詢之陳述(警十六卷第7-10頁) ②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十六卷第11-24、33、41、53頁) 110年12月9日9時22分許,匯款5萬元。
12 楊賓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以LINE暱稱「林芷萱」邀約楊賓凱加入投資群組「小股飄紅」,再於群組中傳送會員獲利消息,鼓吹楊賓凱至環球資本公司平台操作買賣,致楊賓凱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9時24分許,匯款10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楊賓凱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十二卷第4-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對話紀錄、客戶資料整合查詢(警二十二卷第9、16-40、44-49頁) 13 朱麗潔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6日撥打電話並發送簡訊予朱麗潔加入LINE好友,再以LINE暱稱「雅萱」邀約朱麗潔加入「F168環球一路發交流匯」群組,並向朱麗潔佯稱:若要加入佈局,為避免主力監管,需使用指定投信帳戶云云,致朱麗潔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9時32分(起訴書誤載為「45分」,應予更正)許,匯款36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朱麗潔於警詢之陳述(警四卷第15-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臥龍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簡訊、對話紀錄(警四卷第21-25、39-103、115頁) 110年12月10日9時9分(起訴書誤載為「23分」,應予更正)許,匯款61萬元。
14 謝美燕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7日發送簡訊並電話聯絡謝美燕加入為LINE好友,再邀約謝美燕加入投資群組,再以LINE暱稱「林芷萱」鼓吹謝美燕至環球資本集團網站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謝美燕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9時34分(起訴書誤載為「10時4分」,應予更正)許,匯款50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謝美燕於警詢之陳述(警七卷第7-11頁) ②對話紀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七卷第17、23、145、149-150、165-167頁) 15 劉書芬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0日,邀約劉書芬加入LINE投資群組,並以LINE暱稱「林耀文」指示劉書芬下載鑫盛WIN+ APP不實平台,致劉書芬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10時5分許,匯款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劉書芬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十卷第27-33頁) ②永豐銀行匯款收執聯、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警二十卷第35、39-41、45、47-94頁) 110年12月9日10時9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2月9日10時11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2月9日10時27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2月10日10時31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2月10日10時32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2月10日11時5分許,匯款25萬元。
16 王玉麟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8日發送簡訊邀約王玉麟加入投資股票群組,再於群組中佯稱:投資穩賺不賠,有內線交易管道云云,致王玉麟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10時14分許,匯款4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王玉麟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卷第3-5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款存摺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對話紀錄(警三卷第11、13-14、23、37、39-41、43、45-57頁) 17 盧瓊瑛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蔣柏年」向盧瓊瑛佯稱:有可轉債可抽籤云云,復自稱寶盛證券經理吳家豪,指示盧瓊瑛匯款後抽籤,並佯稱:沒有抽中就會退款云云,致盧瓊瑛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10時7分(起訴書誤載為「15分」,應予更正)許,匯款50萬元。
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盧瓊瑛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十九卷第9-13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警備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十九卷第15、19、21、23頁) 18 吳惠玲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在臉書刊登不實投資理財廣告,適有吳惠玲於110年10月4日點擊廣告連結,並依指示加入「尋股論金」交流社團群組,LINE暱稱「尋股論金-珍珍」、「軍官(許文翰)」、「投信-小陳」再邀約吳惠玲加入鑫盛WIN+不實投資網站,並向吳惠玲佯稱:可認購上市股票、投入金額會乘以10倍云云,致吳惠玲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10時31分許,匯款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吳惠玲於警詢之陳述(警六卷第59-6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警六卷第64、66、72-82頁) 110年12月9日10時32分許,匯款5萬元。
19 陳秀梅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創立投資群組「論股論金」,再以LINE暱稱「珍珍」於000年0月間起向陳秀梅佯稱:可以代操股票以獲利、可以申購新股云云,致陳秀梅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11時15分許,匯款5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陳秀梅於警詢之陳述(警九卷第3-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警九卷第11、35、37、61、65-79頁) 20 張翔筑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創立投資LIN群組「臺股訓練營」,再以LINE暱稱「思瑤」於000年00月間鼓吹張翔筑至「Win Plus」網站開立投信帳戶,佯稱:可認購股票賺價差獲利云云,再以LINE暱稱「王永仲」向張翔筑佯稱:會提供帳戶匯款,再將之轉到投信帳戶來認購股票云云,致張翔筑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11時16分許,匯款2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張翔筑於警詢之陳述(警八卷第25-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對話紀錄(警八卷第29、37、73、93、95-123頁) 21 何春華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2日發送簡訊邀予何春華並互加為LINE好友後,LINE暱稱「陳雅茹」、「許文翰」佯以指導操作股票,提供環球APP投資程式操作,致何春華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13時18分許,匯款3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何春華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十三卷第15-1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安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警三十三卷第17、25-26、31、41、44-45頁) 110年12月9日13時20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12月9日13時22分許,匯款3萬元。
22 黃亞瑾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陳淼欣」於110年10月底邀約黃亞瑾加入股票群組,再於000年00月間,指示黃亞瑾加入宏達配資帳戶,再以LINE暱稱「許文翰」於群組中佯稱:會代為操盤云云,致黃亞瑾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19時34分許,匯款20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黃亞瑾於警詢之陳述(警一卷第19-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警一卷第53、59、75-81頁) 23 胡展輔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起,以LINE暱稱「陳雅茹」、「客戶專員」向胡展輔佯稱:下載環球APP以投資云云,致胡展輔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21時10分許,匯款2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胡展輔於警詢之陳述(警十九卷第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明細、對話紀錄(警十九卷第9、13、21、25、31-57頁) 24 謝美絨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佯以投資為由詐騙謝美絨,致謝美絨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0日9時7分許,匯款36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謝美絨於警詢之陳述(警五卷第3-4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交易明細(警五卷第7、21-22、53、57頁) 25 洪姿瓊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思瑤」於110年11月23日向洪姿瓊佯稱:可認購新股云云,指示洪姿瓊申請帳號來認購,致洪姿瓊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0日9時33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應予更正)許,匯款16萬6,000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洪姿瓊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卷第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卷第7-9、15、17、74、75頁) 26 施凱翰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中旬,以LINE暱稱「林芷萱」邀約施凱翰加入投資群組,LINE暱稱「許文翰」、「林芷萱」並於000年00月間起,鼓吹施凱翰至環球資本集團APP投資,致施凱翰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0日9時53分許,匯款45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施凱翰於警詢之陳述(警十六卷第71-75頁)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六家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十六卷第102、115頁) 27 陳平和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撥打電話詢問陳平和是否要購買股票,再以LINE暱稱「李思蕊」將陳平和加入LINE群組「複利計畫」,詐騙陳平和在鑫盛資產管理網站投資操作,致陳平和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0日10時6分許,匯款2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陳平和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十三卷第17-2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申請書(警二十三卷第23、29、37、43頁) 28 宋明倫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8日起,以LINE暱稱「陳婷萱」鼓吹宋明倫投資,並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宋明倫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0日10時8分許,匯款5萬元。
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宋明倫於警詢之陳述(警十五卷第1-2頁) ②轉帳明細、對話紀錄(警十五卷第7、13-40頁) 29 李育銘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21日發送簡訊予李育銘並加為LINE好友,再以LINE暱稱「思蕊」」佯以教導操作投資為由,指示李育銘至鑫盛網站註冊帳號並操作,致李育銘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0日10時30分許,匯款4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李育銘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十一卷第3-5頁) ②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警二十一卷第9-12頁) 30 林玉春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LINE暱稱「思蕊」於110年11月4日向林玉春佯稱:投資股票可以賺錢云云,致林玉春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0日13時13分許,匯款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林玉春於警詢之陳述(警七卷第23-25頁) ②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七卷第49、51-87、165-166、195頁) 31 李俊賢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初,以LINE暱稱「助理詩雯」鼓吹李俊賢投資,並提供阿爾發投顧投資網站,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李俊賢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0日15時15分許,匯款9萬9,985元。
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李俊賢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十七卷第9-11頁) ②轉帳明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彭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二十七卷第17、19、23頁) 32 江瑞芠 (未提告)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透過臉書結識江瑞芠並互加為LINE好友後,以LINE暱稱「chen lin」介紹江瑞芠下載投資APP,並以不實獲利截圖取信江瑞芠,帶領江瑞芠操作APP儲值投資,致江瑞芠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1日9時19分許,匯款5萬元。
華南帳戶 ①被害人江瑞芠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十二卷第3-6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明細、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三十二卷第7-9、11、45、55-83、93-95頁) 110年12月11日9時21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2月11日9時22分許,匯款5萬元。
33 蔡語宸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7日起,以「假投資、真詐財」手法詐騙蔡語宸,致蔡語宸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1日9時34分許,匯款10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蔡語宸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十一卷第21-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明細、對話紀錄(警三十一卷第27、33、51、53-89頁) 110年12月11日9時40分許,匯款10萬元。
34 林怡珍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初透過臉書結識林怡珍並互加為LINE好友後,以LINE暱稱「君臨天下」鼓吹林怡珍投資,並下載操作「KUCOUIN MAX.虛擬貨幣」APP,佯稱:保證獲利、高額報酬云云,致林怡珍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1日9時59分許,匯款5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林怡珍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十五卷第25-28頁) ②對話紀錄、轉帳明細、存摺明細、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十五卷第29-35、37、42、48頁) 35 胡雅婷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以暱稱「葉辰」透過instagram結識胡雅婷,並互加LINE好友後,於000年00月間邀約胡雅婷投資外匯,並下載操作TMGM APP ,致胡雅婷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1日11時37分許,匯款5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胡雅婷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十四卷第71-73頁) ②轉帳明細、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警二十四卷第77、91-101頁) 36 莊智舜 (未提告)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以暱稱「楊小秋」透過FB結識莊智舜,並互加LINE好友後,於000年00月間邀約莊智舜投資比特幣,並提供TFX客服投資平台之LINE,佯稱:可一起賺錢、出玩及結婚云云,致莊智舜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1日12時40分許,匯款1萬元。
華南帳戶 ①被害人莊智舜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十四卷第103-105頁) ②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警二十四卷第109-113、115頁) 37 李奕儀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透過手機遊戲「全Party」結識李奕儀,並互加LINE好友後,自稱余佳陽以Line暱稱「Destiny」向李奕儀佯稱:玩外匯有獲利云云,致李奕儀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1日13時14分許,匯款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李奕儀於警詢之陳述(警十二卷第5-1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警十二卷第17、21、25、33-57頁) 38 溫明惠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9日傳送簡訊予温明惠並加為LINE好友,LINE暱稱「Pchome派單客服010」自稱Pchome員工,向温明惠佯稱:可兼職接訂單賺取傭金,只要下單後依指示匯款,嗣後會匯還本金加傭金云云,致温明惠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1日14時7分許,匯款2萬4,000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溫明惠於警詢之陳述(警十七卷第11-21頁) ②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警十七卷第25頁) 110年12月11日14時15分許,匯款2萬9,620元。
39 錢宥戎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透過instagram結識錢宥戎,並互加LINE好友後,於000年00月間鼓吹錢宥戎投資外匯,並慫恿至NewtonX網站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陪云云,致錢宥戎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1日14時20分許,匯款3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錢宥戎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十四卷第117-119頁) ②轉帳明細、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警二十四卷第123、141-179頁) 40 詹惠云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透過Maochats結識詹惠云,並互加LINE好友後,以LINE暱稱「wei」鼓吹詹惠云投資期貨,並下載操作「anthem APP」,致詹惠云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1日14時57分許,匯款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詹惠云於警詢之陳述(警十三卷第29-3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明細、對話紀錄(警十三卷第5、11、34、35、46、46-63頁) 41 吳森榮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2月上旬發送簡訊予吳森榮並加為LINE好友,,再以LINE暱稱「雯雯」向吳森榮佯稱:專長為操作比特幣期貨云云,並邀約吳森榮投資比特幣,致吳森榮玄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1日15時9分許,匯款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吳森榮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十四卷第177-181頁) ②轉帳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警二十四卷第185、187頁) 110年12月11日15時12分許,匯款5萬元。
42 羅頤倫 (未提告)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3日透過「Paktor拍拖」交友軟體結識羅頤倫後,鼓吹羅頤倫至「泛歐交易所」投資,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陪云云,致羅頤倫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1日15時47分許,匯款3萬元。
華南帳戶 ①被害人羅頤倫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十卷第11-1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轉帳明細(警三十卷第13-14、23-25、31-55頁) 110年12月11日15時48分許,匯款3萬元。
110年12月11日15時50分許,匯款2萬元。
110年12月11日15時56分許,匯款2萬元。
43 唐駿儐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先假以向唐駿儐購買遊戲帳號,再向唐駿儐佯稱:匯款帳號輸入錯誤,帳號遭凍結云云,要求唐駿儐返回交易款項,致唐駿儐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1日16時2分許,匯款3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唐駿儐於警詢之陳述(警二十四卷第191-197頁) ②轉帳明細、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警二十四卷第201、203-225、227頁) 44(111年度偵字第19589、19669、196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蘇家慧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蘇家慧佯稱「宏達投資」網站可投資股票獲利,致蘇家慧因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6日9時59分許,匯款2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蘇家慧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十四卷第3-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擷圖(警三十四卷第41、45-47、49-50頁) 110年12月6日10時1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2月6日10時2分許,匯款10萬元。
110年12月6日10時3分許,匯款5萬元。
45(111年度偵字第19589、19669、196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胡進財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胡進財佯稱「宏達資本 APP」可投資股票獲利,致胡進財因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6日10時35分許,匯款50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胡進財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十四卷第5-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聯邦銀行匯款單、對話紀錄(警三十四卷第59、61、63、67-71頁) 46(111年度偵字第19589、19669、196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謝發棟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謝發棟佯稱「宏達資本」網站可投資獲利,致謝發棟因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6日14時46分許,匯款2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謝發棟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十四卷第7-11、13-1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鶴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警三十四卷第73-75、77、79-99頁) 47(111年度偵字第19589、19669、196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黃伊庸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黃伊庸佯稱「鑫盛投資」網站可投資獲利,致黃伊庸因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11時24分許,匯款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黃伊庸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十四卷第15-2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三十四卷第101-105頁) 110年12月9日11時26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2月9日11時29分許,匯款5萬元。
110年12月9日11時30分許,匯款5萬元。
48(111年度偵字第19589、19669、196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林碧紫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林碧紫佯稱「鑫盛投信公司」網站可投資股票獲利,致林碧紫因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0日14時52分(起訴書誤載為「20分」,應予更正)許,匯款2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林碧紫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十四卷第23-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對話紀錄(警三十四卷第107-117頁) 49(111年度偵字第19589、19669、196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伍聿旂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伍聿旂佯稱「鑫盛股票投資」網站可投資股票獲利,致伍聿旂因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9時45分許,匯款1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伍聿旂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十五卷第3-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忠孝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三十五卷第25、83-85、87頁) 110年12月9日9時46分許,匯款10萬元。
110年12月10日9時6分許,匯款10萬元。
110年12月10日9時7分許,匯款10萬元。
50(111年度偵字第19589、19669、196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吳豔萍 詐騙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吳艷萍佯稱「環球資本」可協助投資股票獲利,致吳艷萍因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9時37分許,匯款12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吳豔萍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十六卷第45-48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裡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警三十六卷第51、53、67、85、99頁) 51(111年度偵字第13743、14833、16438、1701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黃清結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5日10時起,陸續以LINE暱稱「陳亞薇」、「許文翰」老師鼓吹黃清結投資,並佯稱:穩賺不賠云云,致黃清結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6日13時47分許,匯款10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黃清結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十七卷第35-3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對話紀錄(警三十七卷第141-142、149、165、181、193-213頁) 52(111年度偵字第13743、14833、16438、1701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盧建甫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2日起,陸續以LINE暱稱「思瑤」、「許文翰」、「王永仲」鼓吹盧建甫投資,並佯稱:可以快速賺到錢云云,致盧建甫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8日10時34分許,匯款20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盧建甫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十七卷第39-42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對話紀錄(警三十七卷第229-231、241-243、249-266頁) 110年12月8日14時12分許,匯款100萬元。
華南帳戶 53(111年度偵字第13743、14833、16438、1701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賴祈甫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000年0月間起,陸續以LINE暱稱「思瑤」鼓吹賴祈甫投資,並佯稱:投入1萬元可變成3萬元資金來運用云云,致賴祈甫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9時53分許,匯款5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賴祈甫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十七卷第43-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轉帳紀錄(警三十七卷第267、271、279、291頁) 110年12月10日10時許,匯款4萬8,000元。
54(111年度偵字第13743、14833、16438、1701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陳日榮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間,以LINE暱稱「妙妙」陸續鼓吹陳日榮投資虛擬貨幣比特幣,並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陳日榮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10時51分許,匯款50萬元。
台新帳戶 ①告訴代理人陳希文於警詢之陳述(偵四卷第17-3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新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偵四卷第47-109頁) 110年12月9日10時56分許,匯款100萬元。
55(111年度偵字第13743、14833、16438、1701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江敏宏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1月28日21時42分起,以LINE暱稱「寶盛+陳經理」鼓吹江敏宏下載「寶盛證券」APP以投資,並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江敏宏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9日11時7分許,匯款14萬元。
台新帳戶 ①告訴人江敏宏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十八卷第9-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新生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對話紀錄、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證明聯)/取款憑條、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三十八卷第35、41、45-127頁) 56(111年度偵字第13743、14833、16438、1701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呂恬儀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10月9日起,陸續以投顧老師「許文翰」、LINE暱稱「思蕊」鼓吹呂恬儀投資,並佯稱:穩賺不賠云云,致呂恬儀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0日12時8分許,匯款20萬元。
國泰世華帳戶 ①告訴人呂恬儀於警詢之陳述(警三十九卷第11-1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對話紀錄(警三十九卷第53、63、65、67、75、77-79頁) 57 (112年度偵字第561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宋佳音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13日起,以股票分析師的助理LINE暱稱「林芷萱」、「許文翰」鼓吹宋佳音投資,並佯稱:投資股票、穩賺不賠云云,致宋佳音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8日10時35分許,匯款1萬5,000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宋佳音於警詢之陳述(偵五卷第43-45頁) ②告訴人宋佳音名下元大銀行存摺封面、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五卷第41-42、49、57-63、65-78頁) 110年12月8日10時52分(移送併辦意旨書漏載,應予補充)許,匯款1萬5,000元。
58 (112年度偵字第11166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蔡崇山 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9月25日起,以LINE暱稱「林芷萱」、「顏在駿-客戶經理」鼓吹蔡崇山投資,並佯稱:指示其下載環球APP云云,致蔡崇山不疑有他,依該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至右列帳戶內。
110年12月10日10時6分許,匯款10萬元。
華南帳戶 ①告訴人蔡崇山於警詢之陳述(警四十卷第9-11頁) ②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四十卷第19、25-30、47頁)
引用卷證目錄一覽表: 1.臺中市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10007699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一卷) 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671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一卷) 3.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基警二分偵字第1110261578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二卷) 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967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二卷) 5.臺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012274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三卷) 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981號偵查卷宗 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新北警中刑字第1114651439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四卷) 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317號偵查卷宗 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警重刑字第1113806195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五卷) 1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581號偵查卷宗 11.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072977602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六卷) 1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03號偵查卷宗 1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南市警三偵字第1110255659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七卷) 1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11號偵查卷宗 1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1002413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八卷) 1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19號偵查卷宗 17.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10461509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九卷) 1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760號偵查卷宗 1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新北警土刑字第1113725239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十卷) 2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972號偵查卷宗 2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10010672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十一卷) 2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374號偵查卷宗 2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06號偵查卷宗 24.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基警四分偵字第1110401404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十二卷) 2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354號偵查卷宗 2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223號偵查卷宗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北市警投分刑字第11130023482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十三卷) 2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909號偵查卷宗 2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224號偵查卷宗 2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170025700、06、07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十四卷) 3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488號偵查卷宗 3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3079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十五卷) 3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784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三卷) 33.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南警偵字第1110004944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十六卷) 34.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240號偵查卷宗 3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073570205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十七卷) 3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08號偵查卷宗 37.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湖警偵字第1110007185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十八卷) 3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288號偵查卷宗 3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北警永刑字第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十九卷) 4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130號偵查卷宗 4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462號偵查卷宗 4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2171702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二十卷) 4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063號偵查卷宗 44.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基警三分偵字第11003141245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二十一卷) 4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069號偵查卷宗 46.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雲警港偵字第1110000412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二十二卷) 4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119號偵查卷宗 4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47號偵查卷宗 49.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0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二十三卷) 5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113號偵查卷宗(簡稱他一卷) 5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251號偵查卷宗 52.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1702464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二十四卷) 5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370號偵查卷宗 54.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吉警偵字第1110006682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二十五卷) 5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1421號偵查卷宗(簡稱他二卷) 5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469號偵查卷宗 5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17012390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二十六卷) 5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495號偵查卷宗(簡稱偵四卷) 59.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46149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二十七卷) 6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644號偵查卷宗 61.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基警三分偵字第1110306399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二十八卷) 6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665號偵查卷宗(簡稱他三卷) 6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899號偵查卷宗 6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3301號偵查卷宗(簡稱他四卷) 65.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819號偵查卷宗 6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663號偵查卷宗 6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295號偵查卷宗 68.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55406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二十九卷) 69.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731號偵查卷宗 7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新北警板刑字第11038976802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三十卷) 7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777號偵查卷宗 72.花蓮縣○○○○里○○○○○○○00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三十一卷) 7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2983號偵查卷宗 7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南市警一偵字第1110451391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三十二卷) 7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083號偵查卷宗 7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17065660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三十三卷) 7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224號偵查卷宗 78.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竹北警二分偵字第1110033429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三十四卷) 79.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竹縣北警偵字第1113805964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三十五卷) 8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新北警林刑字第11153888955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三十六卷) 81.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589號偵查卷宗 8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669號偵查卷宗 8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9677號偵查卷宗 8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100230005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簡稱警三十七卷) 8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125號偵查卷宗 86.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743號偵查卷宗 87.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2908號偵查卷宗 88.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833號偵查卷宗 8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172788100號刑案調查卷宗(簡稱警三十八卷) 90.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438號偵查卷宗 9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北警海刑字第11039751625號刑案調查卷宗(簡稱警三十九卷) 92.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019號偵查卷宗(簡稱偵四卷) 93.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5619號偵查卷宗(簡稱偵五卷) 9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南市警井偵字第1120303430號刑案偵查卷宗(簡稱警四十卷) 95.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166號偵查卷宗 96.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60號卷(簡稱審金訴卷) 97.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46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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