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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6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䝉紹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411號、111年度偵字第639、644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617、3052、3298、3850、4361、6292、7308、7411、13283、15241號、112年度偵字第3375、7937、10447、18323號、113年度偵字第32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84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䝉紹龍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䝉紹龍可預見金融機構帳戶乃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且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並可於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個帳戶使用,倘有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索要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則該帳戶極可能供該人作為收受、提領詐欺他人財產之犯罪所得使用,並於該人提領贓款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以縱取得其帳戶者以該帳戶供犯詐欺取財犯罪之收受贓款使用,並藉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而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12日前之某日,將其所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幫助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犯行並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嗣該詐欺集團於取得前揭中信帳戶、臺銀帳戶資料後,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詐欺實施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對各該編號所示之人施行詐術,使該等人陷於錯誤,於附表二各編號「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各該編號所示金額至各該編號所示之帳戶,該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旋即加以轉匯或提領,而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嗣經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人發現遭詐欺並報警處理,因而查悉上情。
二、本案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䝉紹龍於本院審判程序及訊問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起訴書、併辦意旨書、附表一及二各編號之「相關書證」及「被害人/告訴人」欄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㈠法律修正之說明: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除構成要件之擴張、限縮或法定刑度之增減外,尚包括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之變更。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並於同年月16日施行,其中增訂同法第15條之2,並修正同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酌如下:1.按行為之應否處罰,依罪刑法定原則,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若行為時並無處罰之明文規定,縱行為後法律始新增處罰規定,依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仍應以行為不罰為由,逕為不起訴處分或諭知無罪之判決,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規定之適用。
洗錢防制法增訂第15條之2規定,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予他人使用(同條第1項),並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同條第2項)。
違反本條第1項規定而有期約或收受對價者(同條第3項第1款),或所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者(同條第3項第2款),或經警察機關依第2項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者(同條第3項第3款),則逕依刑罰處斷,科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
本條第3項之犯罪(下稱本罪),係以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或事業帳號,而有如本條第3項任一款之情形為其客觀犯罪構成要件,並以行為人有無第1項但書所規定之正當理由為其違法性要素之判斷標準,此與同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掩飾隱匿型」之一般洗錢罪,係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之犯意,客觀上則有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為其犯罪構成要件者,顯然不同。
行為人雖無正當理由而提供金融帳戶或事業帳號予他人使用,客觀上固可能因而掩飾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然行為人主觀上對於他人取得帳戶或帳號之目的在作為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與犯罪之關聯性使用,是否具有明知或可得所知之犯罪意思,與取得帳戶或帳號使用之他人是否具有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或僅具有幫助犯罪之意思,仍須依個案情形而定,尚不能因本罪之公布增訂,遽謂本罪係一般洗錢罪之特別規定且較有利於行為人,而應優先適用,且對第一次(或經裁處5年以後再犯)無償提供合計未達3個帳戶或帳號之行為人免除一般洗錢罪之適用。
況行為人如主觀上不具有洗錢之犯意,不論其有無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亦不論其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之數量是否達3個以上,本不成立一般洗錢罪,縱新法新增本罪規定,亦無比較新舊法規定之適用。
徵之立法者增訂本罪,意在避免實務對於類此案件因適用其他罪名追訴在行為人主觀犯意證明之困難,影響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乃立法予以截堵等旨(本罪立法理由第二點參照),亦應為相同之解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73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被告無正當理由交付中信及臺銀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與他人使用,依行為時之法律,既尚無如前述新法獨立處罰之規定,自不得因其後增訂施行之新法而予處罰,從而,自無刑法第2條第1項比較新舊法規定之適用。
2.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嗣因立法者為免是類案件之被告反覆,致有礙刑事訴訟程序儘早確定之立法原意,乃將「偵查或審判中」修正為「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限縮自白減輕其刑之適用範圍,此顯非單純文字修正,亦非原有實務見解或法理之明文化,依前揭說明,核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法律有變更,自應有新舊法比較之適用。
經比較新舊法規定後,新法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㈢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17、3052、3298、3850、4361、6292、7308、7411、13283、15241號、112年度偵字第3375、7937、10447、18323號、113年度偵字第32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849號移送併辦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3-27部分),與本案業經起訴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12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後述),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㈣被告以一個提供本案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犯上開各罪並侵害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並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被告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依照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又被告在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依照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的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㈥本院審酌:被告為貪圖報酬而提供本案帳戶予詐騙集團之犯罪動機,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惟仍未與附表二各編號所載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成立調解以賠償損失之犯後態度,考量附表二各編號之人所受損害及詐欺數額合計逾260餘萬元、本案提供之帳戶資料為2組、被告素行及本案詐欺受害之人數達27人,兼衡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暨經濟狀況(詳金訴二卷第221、233-234頁被告審判程序所述)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㈠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而關於犯罪行為人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掩飾之財物本身僅為洗錢之標的,難認係供洗錢所用之物,故洗錢行為之標的除非屬於前置犯罪之不法所得,而得於前置犯罪中予以沒收者外,既非本案洗錢犯罪之工具及產物,亦非洗錢犯罪所得,尤非違禁物,尚無從依刑法沒收規定予以宣告沒收,自應依上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且此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祇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即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是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8條所定應沒收之洗錢標的,應限於行為人所有始得宣告沒收。
經查,本件被告雖將本案帳戶之帳戶資料交由不詳之成年人使用,由該人或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匯款至被告帳戶內,然此際被告對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如附表二編號1至27所示之該些款項亦係由詐欺集團成員處分,復無證據顯示被告曾分得該些款項,是上開詐得之款項雖為洗錢之標的,惟非被告所有,依上開說明,自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
㈡至於被告所申辦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提款卡等帳戶資料,固經被告用以犯本件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之犯行,然該等物品未據查扣,又非違禁物,況該等帳戶經如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報案後,業已列為警示帳戶,而已無法再正常使用等情,已如前述,應無再遭不法利用之虞,認尚無沒收之實益,其沒收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被告堅稱未因本案犯行而獲取任何報酬等語(金訴二卷第232頁),此外,依卷內證據資料,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分得本案詐欺得款或獲取任何犯罪所得,自無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犯罪所得之問題。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顏郁山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志杰、陳怡君、蘇恒毅移送併辦,檢察官莊承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本件被告所提供之帳戶
編號 帳戶 相關書證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0日中信銀字第 &ZZZZ;000000000000000號函暨䝉紹龍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金訴一卷第363至394頁) 2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 *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12年9月19日西屯營密字第1120003365 1號函暨䝉紹龍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 明細(見金訴一卷第297至313頁) 【附表二】詐欺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帳戶所為詐欺犯行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欺實施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 匯入時間(匯入帳戶交易明細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相關書證 1 包秀憶(見警一卷第7至9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客服專員」與包秀憶互加好友,並向包秀憶佯稱:可在「Biki」投資網站儲值虛擬貨幣云云,致包秀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2日13時27分許、5萬元;
同日13時30分許、5萬元 *告訴人包秀憶與詐騙集團成員「客服專員」間LINE通 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一卷第17至27頁) *「Biki」投資網站頁面擷圖(見警一卷第17至23頁) *詐騙集團成員「Jiang Cao」FACEBOOK社群軟體個人頁 面暨其大頭照擷圖(見警一卷第29至31頁) 2 趙子婷(見警二卷第65至71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7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江雨柔」與趙子婷互加好友,並向趙子婷佯稱:可在「Swedbank」投資網站下單投注獲利云云,致趙子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臺銀帳戶 110年8月14日12時11分許、5萬元 *「Swedbank」投資網站頁面擷圖(見警二卷第79頁) *告訴人趙子婷與詐騙集團成員「江雨柔」間LINE通訊 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二卷第81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龍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二卷第83至91頁) 3 曾佳琪(見警二卷第105至107頁;
金訴一卷第139至140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7日於TIKTOK社群軟體認識曾佳琪,並以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在線客服」向曾佳琪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賺錢云云,致曾佳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臺銀帳戶 110年8月13日15時27分許、3萬元;
同日18時9分許、3萬元;
同日18時10分許、3萬元 *110年8月13日告訴人曾佳琪之交易明細查詢頁面擷圖〈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0;
存入:0000000000;
支出:30,010元〉(見警二卷第109頁) *告訴人曾佳琪與詐騙集團成員「在線客服」間TELEGRA M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二卷第109至119 頁) *110年8月13日告訴人曾佳琪之臺幣交易明細查詢頁面擷圖〈查詢帳號:0000000000000;
對方帳號:0000000000000000;
支出金額:30,000元〉(見警二卷第119頁) *110年8月13日告訴人曾佳琪之交易明細查詢頁面擷圖〈活期儲蓄存款:0000000000000;
存入:0000000000;
支出:30,010元〉(見警二卷第12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二卷第123至129、133頁) 4 吳雨璇(見警二卷第139至141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於 「591」租屋網站刊登租屋之不實訊息,並以LINE暱稱「林珮瑜」向吳雨璇佯稱:看房要先付2個月押金48,000元云云,致吳雨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4日13時44分許、4萬8,000元 *「591」租屋網站頁面擷圖(見警二卷第143頁) *110年8月14日告訴人吳雨璇之交易明細查詢頁面擷圖〈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
轉帳提:48,000元〉 (見警二卷第145頁) *告訴人吳雨璇與詐騙集團成員「林珮瑜」間LINE通訊 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二卷第147至171頁)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警備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二卷第175至117 9、181頁) 5 廖秋逸(見警二卷第185至187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於MESSENGER通訊軟體暱稱「李星辰」留言予廖秋逸,並以LINE通訊軟體向廖秋逸佯稱:下載「Biki」APP軟體,依其指示操作投資期貨,保證賺錢云云,致曾佳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臺銀帳戶 110年8月14日15時許、3萬元 *110年8月14日告訴人廖秋逸之交易明細查詢單1張〈交易帳號:000-000000000***9463;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交易金額:30,000元〉(見警二卷第18 9頁) *告訴人廖秋逸與詐騙集團成員「李星辰」間MESSENGER 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二卷第199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見警二卷第203至209頁) 6 邱莉筑(見警二卷第243至246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於全民PARTY線上唱歌APP軟體認識邱莉筑,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客服萌萌」向邱莉筑佯稱:可在「歐福市場」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邱莉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3日20時5分許、1萬元 *告訴人邱莉筑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見警二卷第247頁) *「陳財峰」大陸身分證件(見警二卷第249頁) *中華郵政網銀匯款紀錄(見警二卷第249頁) *「linda880603」投資網站頁面擷圖(見警二卷第57 頁) *告訴人邱莉筑與詐騙集團成員「客服萌萌」間LINE通 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二卷第255至256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見警二卷第257至258、273、277至279頁) 7 林怡炘(見警二卷第285至286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8日於INSTAGRAM社群軟體以暱稱「Ailayue」認識林怡炘,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Ailayue」向林怡炘佯稱:下載「HANTEC」APP,依其指示匯款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致林怡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臺銀帳戶 110年8月14日13時9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3時10分,應予更正)、1萬元 *告訴人林怡炘與詐騙集團成員「Ailayue」間INSTAGRA M社群軟體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二卷第28 7頁) *告訴人林怡炘與詐騙集團成員「Ailayue」間LINE通訊 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二卷第287頁) *告訴人林怡炘所持手機電話紀錄頁面截圖(見警二卷 第287頁) *「HANTEC」投資網站頁面及告訴人林怡炘與詐騙集團 成員「在線諮詢-nu...」間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 二卷第288至289頁) *110年8月14日告訴人林怡炘之板橋綜合儲存款-炘轉明 細頁面擷圖〈帳號:00000000000000;
備註:網路跨 行000-0000000000000000;
支出:10,000元〉(見警 二卷第290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二卷第293至29 8、301、305至307頁) 8 王涵瑢(見警二卷第321至322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於INSTAGRAM社群軟體暱稱「lizifan924」認識王涵瑢,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未來可期」向王涵瑢佯稱:可在「NEX」投資網站購買虛擬貨幣云云,致王涵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臺銀帳戶 110年8月13日15時43分許、2萬8,500元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4日14時17分許、5萬元;
同日14時22分許、5萬元 *告訴人王涵瑢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 摺封面影本暨其內頁交易明細紀錄(見警二卷第333至 337頁) *告訴人王涵瑢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 面影本暨其內頁交易明細紀錄(見警二卷第339至341 頁) *詐騙集團成員「李子汎」FACEBOOK社群軟體個人頁面 擷圖(見警二卷第343頁) *詐騙集團成員「lizifan924」INSTAGRAM社群軟體個人 頁面擷圖(見警二卷第343頁) *詐騙集團成員「未來可期」LINE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擷 圖(見警二卷第343頁) *「MAX」投資網站頁面擷圖(見警二卷第345頁) *「NEX」投資網站頁面及告訴人王涵瑢與詐騙集團成員 「Linda」間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二卷第345至349 頁)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二卷第353至35 8、361至363、367至369頁) 9 蔡青宏(見警二卷第381至387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於 「591」租屋網站刊登租屋之不實訊息,並以LINE向蔡青宏佯稱:看房要先付2個月押金48,000元云云,致蔡青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3日16時59分許、4萬8,000元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二卷第389至399 頁) 10 林懿岑(見警二卷第403至405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3日於INSTAGRAM社群軟體以暱稱「Kalai Vanan」認識林懿岑,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NOAH諾亞財富」向林懿岑佯稱:可在「NOAH」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懿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4日1時47分許、1萬元 *「NOAH」投資網站頁面擷圖(見警二卷第407、429至4 33頁) *詐騙集團成員「Kalai Vanan」INSTAGRAM社群軟體個 人頁面擷圖(見警二卷第407頁) *告訴人林懿岑與詐騙集團成員「NOAH諾亞財富」間LIN 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二卷第407至429 頁) *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仁里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二 卷第437至441、475頁) 11 林姿伶(見警三卷第35至42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0日於INSTAGRAM社群軟體暱稱「Mr.song」認識林姿伶,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止乎於禮.Hao」、「Linda」向林姿伶佯稱:可投資USDT泰達幣獲利云云,致林姿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臺銀帳戶 110年8月14日10時13分許、3萬元 中信帳戶(起訴書誤載,應予刪除) 110年8月17日20時26分許、2萬2,000元(起訴書誤載,應予刪除) *告訴人林姿伶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暨其內頁交易明細紀錄(見警三卷第349至35 1頁) *告訴人林姿伶與詐騙集團成員「Mr.song」間INSTAGRA M社群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三卷第355至357 頁) *告訴人林姿伶與詐騙集團成員「止乎於禮.Hao」間LIN 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三卷第359至387 頁) *告訴人林姿伶與詐騙集團成員「Linda」間對話記錄頁 面擷圖(見警三卷第389至407頁) *110.08.14告訴人林姿伶之1年內交易明細頁面擷圖〈帳號:0081*****89047;
備註:0000000000000000;
提款金額:30,000元〉(見警三卷第409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 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三卷第293至295、415至41 7頁) 12 蔡佳容(起訴書誤載為蔡佳蓉,應予更正)(見警三卷第43至48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某日於OMI交友軟體認識蔡佳容,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超級管理員」與蔡佳容互加好友,向蔡佳容佯稱:可在「IGMARKSTE」交易平台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蔡佳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3日21時41分許、5萬元 *告訴人蔡佳容與詐騙集團成員「超級管理員」間對話 記錄頁面擷圖(見警三卷第427至435頁) *告訴人蔡佳容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10 年8月1日至110年9月24日查詢12個月交易明細(見警 三卷第437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赤崁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三卷第419、441 至443、453、461至463頁) 13 陳忠信(見併警一卷第121至124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8日於牽手50交友軟體認識陳忠信,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亞泰惠普客服」向陳忠信佯稱:可在「亞泰惠普金融」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忠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6日13時52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55分許,應予更正)、37萬元 *告訴人陳忠信之台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 面影本暨其內頁交易明細紀錄(見併警一卷第127至13 1頁) *詐騙集團成員「佳琪」牽手50交友網站個人頁面擷圖 (見併警一卷第135頁) *告訴人陳忠信與詐騙集團成員「亞泰惠普客服」間LIN 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併警一卷第137至145 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警一卷第147至14 8、153、159、169至171頁) 14 金苑伶(見併警二卷第9至13頁)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Meta Trader4」與金苑伶互加好友,並向金苑伶佯稱:可下載「Meta Trader4」APP軟體投資外匯云云,致金苑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3日18時29分許、10萬元;
同日18時31分許、1萬9,360元 *告訴人金苑伶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之110年8月1日至110年8月19日存款往來明細查詢(見 併警二卷第42至43頁) *告訴人金苑伶與詐騙集團成員「Meta Trader4」間LIN 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併警二卷第44至45 頁) *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民雄分局北斗派出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警二卷第21至2 2、27、38至40頁) 15 許雅伶(見併警三卷第3至7頁;
併他二卷第441至443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8日於SWEETRING交友軟體以暱稱「等待」認識許雅伶,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劉家銘」、「進口紅酒商會」向許雅伶佯稱:可在 「bbow322.com」網站投資紅酒期貨云云,致許雅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6日14時51分許、10萬元;
同日14時52分許、6萬元 *110年8月16日告訴人許雅伶之即時轉帳交易明細查詢 頁面擷圖2張〈扣款帳號:00000000000;
存入帳號:1 &ZZZZ;00000000000;
轉帳金額:60,000元、100,000元〉 (見併警三卷第14頁) *詐騙集團成員「等待」SWEETRING交友網站個人頁面擷 圖(見併警三卷第23頁) *告訴人許雅伶與詐騙集團成員「劉家銘」、「進口紅 酒商會」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併警 三卷第24至26頁) *「bbow322.com」投資網站頁面擷圖(併警三卷第24至 26頁) *告訴人許雅伶提出110年11月2日刑事告訴狀,及檢附:(1)110年8月16日告訴人許雅伶之即時轉帳交易明細查詢頁面擷圖2張〈扣款帳號:00000000000;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
轉帳金額:60,000元、100,000元〉(2)詐騙集團成員「等待」SWEETRING交友網站個人頁面擷圖(3)告訴人許雅伶與詐騙集團成員「劉家銘」、「進口紅酒商會」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4)「bbow322.com」投資網站頁面擷圖(見併他一卷第5-39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報案人:許雅伶〉(見併警三卷第27至28、38、4 9至50頁) 16 張圳清(見併警四卷第37至39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初於LEMO交友軟體認識張圳清,並以LINE通訊軟體向張圳清佯稱:可投資外匯云云,致張圳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6日16時25分許、9,000元 *110年8月16日告訴人陳圳清之交易明細查詢單1張〈帳 號:000-000000000***4333;
轉入帳號:000-0000000 62194;
交易金額:9,000元〉(見併警四卷第41頁)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順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内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見併警四卷第45至51頁) 17 林思弦(見併警五卷第99至103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初某日於全民PARTY APP軟體認識林思弦,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張振宇」向林思弦佯稱:可在「Biki」網站投資外匯期貨云云,致林思弦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4日18時4分許、15萬元;
同日18時7分許、15萬元;
同日18時9分許、15萬元 *110年8月14日被害人林思弦之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頁面擷圖3張〈轉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
轉帳金額:150,000元、150,000元、150,000元〉(見併警五卷第149頁) *被害人林思弦與詐騙集團成員「張振宇」間LINE通訊 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併警五卷第153至159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報案人:林思弦〉(見併警五 卷第129、133至135頁) 18 盧佩如(見併警六卷第47至49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中某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Meta Trader4」與盧佩如互加好友,並向盧佩如佯稱:可在「Meta Trader4」平台進行投資獲利云云,致盧佩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3日17時37分許、5萬元 *告訴人盧佩如與詐騙集團成員「Meta Trader4」間LIN 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併警六卷第69至75 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社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警 六卷第57、67、77至79頁) 19 陳昕彤(見併警七卷第5至9頁;
併警六卷第10至11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FACRBOOK社群軟體認識陳昕彤,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客服專員」向陳昕彤佯稱:可在「Biki」平台投資虛擬貨幣云云,致陳昕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3日20時45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7時37分許,應予更正)、5萬元 *告訴人陳昕彤與詐騙集團成員「客服專員」間LINE通 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併警七卷第15至53頁) *110年8月13日告訴人陳昕彤之交易明細查詢頁面擷圖〈轉出帳號:822-***********40039;
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轉入金額:50,000元〉(見併警七卷第50頁) *告訴人陳昕彤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1 10年7月29日至110年8月29日存款交易明細(見併警七 卷第66至67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鳳山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警七卷第68至71、91 至92頁) 20 王雅惠(見併警八卷第13至15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投資(1)」與王雅惠互加好友,並向王雅惠佯稱:可在「Fidelity Global」網站進行投資云云,致王雅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臺銀帳戶 110年8月13日17時43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7時30分許,應予更正)、3萬元;
同年8月14日12時20分許、3萬元 *告訴人王雅惠之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暨其內頁交易明細紀錄(見併警八卷第97至9 9頁) *告訴人王雅惠與詐騙集團成員「投資(1)」間LINE通訊 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併警八卷第101頁) *「Fidelity Global」投資網站頁面翻拍照片(見警二 卷第101-109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北門派出所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警八卷第47至4 8、79、83、111至113頁) 21 林士傑(見併警九卷第75至77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4日於HORNET交友軟體認識林士傑,並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國強」、「客服」向林士傑佯稱:可在「勝鑫財富」網站進行網路博弈投資云云,致林士傑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臺銀帳戶 110年8月14日13時30分許、10萬元;
同日13時31分許、3萬9,513元 *110年8月14日被害人林士傑之立即轉帳交易明細查詢頁面擷圖2張〈轉出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轉入金額:100,000元、39,513元〉(見併警九卷第107頁) *被害人林士傑與詐騙集團成員「李國強」、「客服」 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併警九卷第111 至139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茄萣分駐所受(處)理案 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内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見併警九卷第81至86、95頁) 22 郭經穎(見併警十卷第7至13頁)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通訊軟體與郭經穎互加好友,並向郭經穎佯稱:可在「coinbase」網站投資比特幣,以未來的走勢去買漲或跌來賺取價差云云,致郭經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4日16時8分許、10萬元、10萬元 *「coinbase」投資網站頁面及告訴人郭經穎與詐騙集 團成員間對話記錄頁面擷圖(見併警十卷第41至43 頁) *告訴人郭經穎與詐騙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 錄頁面擷圖(見併警十卷第41頁) *110年8月14日告訴人郭經穎之交易明細查詢頁面擷圖〈轉出帳號:000-000000000**45668;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62194;
轉帳金額:100,000元〉(見併警十卷第45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圓山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警十卷第19至20、27、39 頁) 23 粘惠青(見併警十一卷第19至24、25至27、29至31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初某日於TINDER交友軟體認識粘惠青,並以LINE通訊軟體向粘惠青佯稱:可在「OneToken」網站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粘惠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0牛8月13日21時16分許、27,831元 *告訴人粘惠青與詐騙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 錄頁面擷圖(見併警十一卷第83頁) *110年8月13日告訴人粘惠青之交易明細查詢頁面擷圖〈交易資訊:0000000000000000;
電子轉出:27,831元〉(見併警十一卷第85頁) *告訴人粘惠青與詐騙集團成員「Service」間對話記錄 頁面擷圖(見併警十一卷第89至95頁) *「OneToken」投資網站寄電子郵件至告訴人粘惠青電 子信箱頁面擷圖(見併警十一卷第97至99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 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併警十一卷第3 7至38、41、69頁) 24 黃宣瑛(見併警十二卷第13至14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5日以LINE通訊軟體與黃宣瑛互加好友,並向黃宣瑛佯稱:可以看匯率操作投資云云,致黃宣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臺銀帳戶 110年8月13日15時39分許、5萬元;
同日16時3分、5萬元;
同日16時22分、5萬元;
同日16時48分、5萬元 *被害人黃宣瑛轉帳匯款紀錄表(見併警十二卷第17 頁) *110年8月13日被害人黃宣瑛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4張〈轉入帳號:000000000000;
轉帳金額:50,000元、50,000、50,000、50,000〉(見併警十二卷第19至22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警十二卷第36、53、70頁) 25 吳欣晏(見併警十三卷第145至153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8日於TPAKTOR交友軟體認識吳欣晏,並以LINE通訊軟體向吳欣晏佯稱:可在「Fidelity Global」網站投資貨幣云云,致吳欣晏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1年8月13日19時43分許、5萬元;
同日19時45分許、3萬元;
同日20時6分許、2萬元 *告訴人吳欣晏與詐騙集團成員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記 錄頁面擷圖(見併警十三卷第179至191頁) *110年8月13日告訴人吳欣晏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2張〈轉出帳號:000000000000;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
轉帳金額:20,000元、50,000元〉(見併警十三卷第203頁) *110年8月13日告訴人吳欣晏之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1張〈轉出帳號:新營-00000000000000;
轉入帳號:000-000000000000;
轉帳金額:30,000元〉(見併警十三卷第203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併警十三卷第155、 163、177、207至209頁) 26 粘筑盈(見併警十四卷第7至13頁)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初某日於INSTAGRAM社群軟體認識粘筑盈,並以LINE通訊軟體向粘筑盈佯稱:可下載「Meta Trader5」APP軟體投資賺取紅利云云,致粘筑盈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臺銀帳戶 110年8月14日12時22分許、4萬元 *110年8月14日告訴人粘筑盈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頁面擷圖1張〈帳號:00000000000;
資料內容:000000000000;
支出金額:40,015元〉(見併警十四卷第41頁) *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併警十四卷第15 至17、21、55頁) 27 賴俊明 (見併警十五卷第1至9頁) 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林佩琪」之身分,透過LINE通訊軟體向賴俊明誆稱:其住院並積欠他人款項,須調借款項周轉云云,使賴 俊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之匯款。
中信帳戶 110年8月16日13時46分、1萬5,000元 *112年11月5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五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告訴人:賴俊明〉(併警十五卷第17頁) *被告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存款交易明細(併他四卷第30-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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