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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58號
原 告 陳昭婷
陳昭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張桐嘉律師
被 告 吳和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9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吳和芩因112年度易字第19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陳昭婷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李冠儀
法 官 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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