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交簡上,13,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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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
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陳瑩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所宣示之112年度交簡上字第13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本判決第2頁第9行所載被告姓名「陳盈珊」,應更正為「陳瑩珊」。
理由
一、按裁判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陳姿樺
 法 官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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