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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陳昕儀
訴訟代理人 陳嘉成
被 告 洪永從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陳箐
法 官筠雅
法 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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