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交附民,47,202407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胡哲綸
被 告 黃育鋒
曾美貴
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3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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