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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AV000-A111260(住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AV000-A111260A(住址詳卷)上 二人共同
訴 訟代理人 莊雯琇律師(法扶律師)
蔡明樹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甲○○
訴 訟代理人 蔡亦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12年度侵訴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許瑜容
法 官 李冠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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