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審交易,211,2024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易字第2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俊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7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方俊雄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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