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交訴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明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7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明財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蔣明財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