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審交附民,304,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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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4號
原 告 陳夏麗珠

訴訟代理人 陳蘭芬
被 告 蔡少麒 屏東縣內埔鄉東片村大同路四段東金巷

賴簡發(即E5-9080之車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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