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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靖芬
選任辯護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靖芬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至118、119之⑴、120之⑶、121之⑴、122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許靖芬係經營網路直播之賣家,以其斯時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1之租屋處作為直播據點,利用手機、平板電腦等設備連結至臉書網站,登入其所申設之「水精品」帳號,以網路直播方式,向不特定之人銷售商品,並自民國109年12月起,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至4萬元之代價,雇用鄭新翰負責物流(含出、退、換貨)、提款及退款等事宜,及自110年5月起,以每場次2,000元之代價,雇用章承翰擔任直播小幫手,協助介紹商品、理貨,復利用不知情之胞姐許馨方協助寄貨(章承翰、鄭新翰所涉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許馨方所涉部分,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
許靖芬、章承翰、鄭新翰均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分別係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迪奧香水公司)及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與迪奧香水公司合稱迪奧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下稱埃爾梅斯公司)、瑞士商奢侈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奢侈品國際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瑞士商LVMH瑞士製造公司(下稱瑞士製造公司)、瑞士商日內瓦宇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宇博公司)、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下稱固喜公司)、英商布拜里公司(下稱布拜里公司)、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下稱伊芙聖羅蘭公司)、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下稱斐樂公司)、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香奈兒公司)、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格麗公司)、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下稱萬寶龍公司)、瑞士商勞力士公司(下稱勞力士公司)、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卡地亞公司)及瑞士商沛納海有限公司(下稱沛納海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附表二、附表三編號1至108所示商品之商標權(註冊商標名稱、註冊證號碼、商標權期間,均詳如附表一所載;
商標法於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00月00日生效施行,業將「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期間」等詞分別修正為「商標權」、「商標權期間」,惟起訴書誤載為「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期間」,應予更正),在附表一所示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販賣上開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竟基於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聯絡,由許靖芬於109年5、6月間起,透過大陸地區淘寶、阿里巴巴等購物平臺網站,購入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之商品後,許靖芬、章承翰、鄭新翰即以上開網路直播方式,販賣仿冒附表一所示商標字樣圖樣之商品,以此方式招攬不特定之人上網選購。
嗣經附表二所示之人,以附表二所示之價格,向許靖芬購得附表二所示之物,及警於執行網路巡邏時查覺上情,乃偽裝買家分別以480元、380元、480元、550元等價格,購得仿冒愛馬仕商標圖樣之皮帶、絲巾各1條、仿冒YSL及CHANEL商標圖樣之襪子各5雙,款項匯入許靖芬向不知情林欣誼借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再將許靖芬所寄送之上開皮帶、絲巾及襪子等商品送請各該商標權人在臺鑑定人員鑑定後認係仿冒品無誤,復於110年8月17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三編號1至123所示之物(含員警蒐證購得部分),及章承翰於同年月24日主動交付附表三編號124所示之提款卡1張予警查扣,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路易威登公司、迪奧香水公司、埃爾梅斯公司、彪馬公司、瑞士製造公司、宇博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同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就後述援用之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被告許靖芬、辯護人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同意作為證據【見審智易卷二第57頁】,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正常,所取得過程並無瑕疵,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等情形,認適當作為證據,依前開規定,認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
又下列其餘認定本案有罪部分之非供述證據,經查並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應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許靖芬就上揭事實坦承不諱【見警一卷第5頁至第32頁、偵卷第211頁至212頁、審智易卷一第261頁、第371頁、審智易卷二第48頁、第78頁】,並有下列補強證據:⒈證人許馨方、證人即同案被告章承翰、鄭新翰及附表二所示之人之證述【見警一卷第67頁至第77頁、第89頁至第100頁、第361頁至第369頁、第425頁至第480頁、第483頁至第498頁、偵卷第179頁至第180頁】。
⒉臉書直播畫面擷圖、員警提出之對話紀錄、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員警購得之仿冒HERMES商標之絲巾及皮帶各1件暨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律師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員警購得仿冒YSL商標之襪子5雙暨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員警購得仿冒CHANEL商標之襪子5雙暨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意見書【見警一卷第371頁至第374頁、第377頁至第378頁、第499頁至第500頁、警二卷第905頁、第915頁至第916頁、第919頁至第931頁、第935頁至第949頁、第955頁至第959頁、第965頁至第1000頁、警三卷第1001頁至第1035頁、第1131頁至第1135頁、第1141頁至第1145頁】。
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路易威登公司授權知識產權副經理郭靜宜提出之鑑定報告書、迪奧公司、埃爾梅斯公司、彪馬公司、瑞士製造公司及宇博公司委託貞觀法律事務所謝尚修律師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奢侈品公司、固喜公司、布拜里公司、伊芙聖羅蘭公司及斐樂公司委託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
香奈兒公司、寶格麗公司、萬寶龍公司、勞力士公司、卡地亞公司及沛納海公司委任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證明書;
附表一所示各商標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見警一卷第179頁至第183頁、警二卷第501頁至第505頁、第599頁至第605頁、第639頁至第640頁、第643頁、第647頁至第648頁、第675頁至第676頁、第685頁、第689頁至第690頁、第693頁、第699頁至第700頁、第703頁、第707頁至第710頁、第715頁至第716頁、第719頁、第725頁至第736頁、第771頁至第780頁、第795頁、第801頁至第806頁、第815頁、第899頁至第903頁、警三卷第1195頁至第1199頁、第1203頁至第1280頁】。
⒋中國信託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前鎮分行ATM監視器畫面擷圖、統一超商樺鑫門市監視器畫面擷圖、交貨便寄件明細、本院勘驗筆錄及照片【見警一卷第56頁至第65頁、第114頁至第170頁、第189頁至第229頁、第233頁至第281頁、第285頁至第359頁、審智易卷一第263頁、第267頁至第277頁】。
綜上,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㈡另起訴書雖記載本案被告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為附表三(起訴書誤載為附表四)所示之物,然其中編號109、110部分,未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商標商品,編號111至123部分,則屬犯罪工具或私人物品(詳後述沒收部分),且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為附表三編號1至108,並補充附表二部分,併此敘明。
㈢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部分⒈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⒉被告本案自109年5、6月間起經營上開網路賣場,至本案110年8月17日為警查獲時止,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罪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⒊被告利用不知情之許馨方寄送貨物而遂行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
另被告與章承翰、鄭新翰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量刑部分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曾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智簡字第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3萬元,併宣告緩刑2年確定,緩刑期間為111年10月31日至113年10月30日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審智易卷二第81頁至第83頁】,詎被告未能珍惜司法處遇所給予自新之機會,仍因貪圖不法利益,於前案緩刑期間內,再為本案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漠視商標權人投注心力建立之商標商品形象,復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實有加重非難之必要;
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及雖有賠償意願,然本案經移付調解,固喜公司、布拜里公司、伊芙聖羅蘭公司、斐樂公司之代理人林子清及路易威登公司之代理人吳重玖律師表明未能到場並請被告主動聯繫賠償事宜,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於112年12月27日調解期日未到庭,嗣雖與彪馬公司及埃爾梅斯公司之代理人謝尚修律師協調賠償方案,被告仍以經濟能力欠佳致未提出具體賠償方案,至香奈兒公司、寶格麗公司、萬寶龍公司、勞力士公司、卡地亞公司及沛納海公司則經代理人賴志銘表明無調解意願,致均未能達成調解,迄今尚未賠償分文,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刑事陳報狀、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113年3月25日函【審智易卷一第173頁、第187頁、第213頁至第215頁、第339頁、審智易卷二第3頁】,難認被告有積極彌補犯罪損害之舉;
兼衡其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量與期間、受害公司及侵害商標數量非少,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復審酌被告自陳專科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無收入且領有中低收入戶證明之經濟狀況,及代理人謝尚修律師之量刑意見【見審智易卷一第227頁至第229頁、審智易卷二第78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物品部分⒈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至108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附表三編號109、110所示之物,卷內並無證據證明為仿冒商標商品,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1至118、119之⑴、120之⑶、121之⑴及12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行所用等節,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警一卷第7頁、審智易卷一第262頁至第263頁】,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其餘扣案之附表三編號119之⑵⑶、120之⑴⑵、121之⑵所示之物品,均非被告所有,均不予宣告沒收。
⒊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3所示之現金,分別被告及同案被告章承翰所有,且與本案無關等節,業據被告及同案被告章承翰供述在卷【見審智易卷一第264頁】,亦無證據證明該現金即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⒋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4所示之中國信託帳戶提款卡1張,雖為被告與同案被告等人所持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此提領工具僅為帳戶使用之表徵,本身之價值低廉,得以再次申請,亦具有高度可替代性,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部分被告自承本案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期間,共獲利約15萬元【見審智易卷一第262頁】,此部分犯罪所得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世勳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華君、莊承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期限 商標字樣及圖樣詳卷(出處) 1 LOUIS VUITTON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116年9月15日 警二卷第509頁 00000000 118年3月15日 警二卷第625頁 00000000 117年6月30日 警二卷第513頁 00000000 116年9月15日 警二卷第515頁 00000000 117年12月15日 警二卷第625頁 00000000 117年1月15日 警二卷第519頁 00000000 112年2月15日 警二卷第521頁至第529頁 00000000 118年1月31日 警二卷第615頁 00000000 117年2月15日 警二卷第533頁 00000000 110年7月15日 警二卷第535頁 00000000 120年6月30日 警二卷第527頁 00000000 112年6月30日 警二卷第541頁至第549頁 00000000 118年1月31日 警二卷第615頁 00000000 117年3月15日 警二卷第553頁 00000000 120年6月30日 警二卷第555頁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警二卷第559頁至第561頁 00000000 112年7月31日 警二卷第563頁至第567頁 00000000 114年5月15日 警二卷第569頁至第571頁 00000000 114年11月15日 警二卷第573頁至第575頁 00000000 114年8月15日 警二卷第577頁 00000000 114年4月15日 警二卷第579頁 00000000 114年8月31日 警二卷第581頁至第583頁 00000000 119年2月28日 警二卷第587頁 00000000 119年2月28日 警二卷第589頁 00000000 119年2月28日 警二卷第591頁 00000000 119年5月15日 警二卷第595頁至第597頁 2 Christian Dior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香水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9年4月30日 警二卷第641頁 3 Christian Dior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6年11月15日 警二卷第649頁 00000000 113年12月15日 警二卷第650頁 00000000 117年10月31日 警二卷第651頁 00000000 113年12月15日 警二卷第652頁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警二卷第653頁 00000000 118年5月31日 警二卷第654頁至第655頁 00000000 111年7月31日 警二卷第656頁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警二卷第657頁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警二卷第658頁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警二卷第659頁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警二卷第660頁 00000000 117年10月31日 警二卷第661頁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警二卷第662頁 00000000 111年11月15日 警二卷第663頁 4 HERMES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00000000 116年12月15日 警二卷第677頁至第682頁 00000000 117年9月15日 警二卷第683頁 5 BOTTEGA VENETA 瑞士商奢侈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7年1月31日 警二卷第711頁 6 PUMA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00000000 119年11月15日 警二卷第691頁 00000000 116年1月31日 警二卷第692頁 7 TAG HEUER 瑞士商LVMH瑞士製造公司 00000000 112年12月31日 警二卷第701頁 8 HUBLOT 瑞士商日內瓦宇博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3年6月15日 警二卷第717頁 9 GUCCI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警二卷第737頁 00000000 115年8月31日 警二卷第738頁至第739頁 00000000 114年6月15日 警二卷第740頁至第741頁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警二卷第742頁 00000000 115年6月30日 警二卷第743頁 00000000 116年9月15日 警二卷第744頁 00000000 111年12月15日 警二卷第745頁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警二卷第746頁 00000000 112年1月15日 警二卷第747頁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警二卷第748頁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警二卷第749頁 00000000 120年5月15日 警二卷第750頁 00000000 112年5月15日 警二卷第751頁 00000000 118年5月15日 警二卷第752頁 00000000 120年6月30日 警二卷第753頁 00000000 118年4月30日 警二卷第754頁至第755頁 00000000 117年8月15日 警二卷第756頁至第757頁 00000000 116年4月15日 警二卷第758頁 00000000 115年3月31日 警二卷第759頁 00000000 115年10月15日 警二卷第760頁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警二卷第761頁 00000000 114年7月31日 警二卷第762頁 00000000 111年12月15日 警二卷第763頁 00000000 120年7月31日 警二卷第764頁至第766頁 10 BURBERRY 英商布拜里公司 00000000 117年2月29日 警二卷第781頁 00000000 112年6月30日 警二卷第782頁 00000000 112年6月30日 警二卷第783頁 00000000 111年9月30日 警二卷第784頁 00000000 114年4月15日 警二卷第785頁 00000000 119年9月15日 警二卷第786頁 00000000 119年9月15日 警二卷第787頁 00000000 118年7月31日 警二卷第788頁至第789頁 00000000 118年12月31日 警二卷第790頁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警二卷第791頁至第792頁 11 YSL 法商伊芙聖羅蘭公司 00000000 113年8月31日 警二卷第807頁 00000000 113年9月15日 警二卷第808頁 00000000 113年9月15日 警二卷第809頁 00000000 113年8月31日 警二卷第810頁至第811頁 00000000 120年12月31日 警二卷第812頁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12 FILA 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 00000000 117年5月31日 警二卷第816頁 00000000 119年9月15日 警二卷第817頁 13 CHANEL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2年12月31日 警二卷第845頁 00000000 111年2月28日 警二卷第847頁 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警二卷第849頁 00000000 115年10月31日 警二卷第851頁 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警二卷第853頁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警二卷第855頁 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警二卷第859頁 00000000 115年11月15日 警二卷第861頁 00000000 113年7月15日 警二卷第863頁 00000000 114年6月30日 警二卷第865頁 00000000 114年6月30日 警二卷第867頁 00000000 117年4月30日 警二卷第869頁 14 CHANEL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9年1月31日 警二卷第857頁 15 BVLGARI 義大利商寶格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4年10月31日 警二卷第871頁 00000000 119年11月30日 警二卷第873頁 16 MONT BLANC 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 00000000 113年10月31日 警二卷第875頁 17 ROLEX 瑞士商勞力士公司 00000000 114年9月30日 警二卷第877頁 00000000 114年9月30日 警二卷第879頁至第881頁 18 CARTIER 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 00000000 111年12月31日 警二卷第883頁 00000000 120年8月31日 警二卷第885頁 00000000 111年12月31日 警二卷第887頁 00000000 118年4月30日 警二卷第889頁 00000000 121年2月15日 警二卷第891頁 19 PANERAI 瑞士商沛納海有限公司 00000000 111年10月31日 警二卷第893頁 00000000 117年12月15日 警二卷第895頁至第897頁
附表二
編號 姓名 購買時間 購買商品、數量 金額 (新臺幣) 1 吳麗婷 000年0月間 CHANEL、LV皮包等物 共10件(起訴書僅載 記載LV皮包10件,應 予補充) 5,000至6,000元 2 黃崇聖 000年0月間 PRADA帽子1件 350元 3 楊舒雅 110年5、6月間 GUCCI皮帶、圍巾 (起訴書記載皮帶2件,應予更正) 1,000元 4 林宏安 000年00月間 PANERAI手錶1件 4,560元 5 陳玉玲 110年4至8月間 LV皮包1件、Hermes飾品1件(起訴書記載LV皮包2件,應予更正) 3,000元 6 余幸誼 000年0月間 LV鑰匙圈1件 600元 7 曾國維 110年5、6月間 BURBERRY服飾4件、Gucci帽子1件(起訴書記載BURBERRY服飾5件,應予更正) 2,020元 8 陳怡汶 000年0月間 GUCCI皮帶1件(起訴書記載GUCCI皮包1件,應予更正) 480元 9 黃秀玉 110年7、8月間 CELINE皮帶1件 約1,000元 10 薛月洲 000年0月間 不詳商品5、6件 5,000至6,000元 11 古謹萍 110年4、5月間 不詳商品3、4件 1萬至2萬元 12 黃莉晏 110年4、5月間 FENDI皮包1件、LV皮包1件(起訴書記載FENDI皮包2件,應予更正) 5,400元 13 許雪卿 000年0月間 GUCCI及Dior服飾共5件(起訴書記載GUCCI服飾5件,應予更正) 2,500元 14 鄭隆富 000年0月間 LV商品5件 2,000至3,000元 15 郭淑君 000年0月間 CELINE商品7、8件 2萬至3萬元 16 黃諭甄 000年0月間 GUCCI圍巾、LV圍巾等共10件(起訴書記載GUCCI圍巾10件,應予更正) 9,000元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皮包 1389件 2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皮夾 1320件 3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皮帶 308條 4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項鍊 67條 5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衣服 58件 6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水壺 46瓶 7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玩偶 45件 8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襪子 45雙 9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圍巾 35條 10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手環 32件 11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帽子 24頂 12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眼鏡 10副 13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褲子 6件 14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附肩帶女用手提包 3件 15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口罩 2件 16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鞋子 2雙 17 仿冒LOUIS VUITTON圖樣手提袋 1件 18 仿冒Dior圖樣鞋子 26雙 19 仿冒Dior圖樣衣服 24件 20 仿冒Dior圖樣袖套 18件 21 仿冒Dior圖樣項鍊 13條 22 仿冒Dior圖樣口罩 13件 23 仿冒Dior圖樣眼鏡 12副 24 仿冒Dior圖樣香水 12瓶 25 仿冒Dior圖樣皮包 11件 26 仿冒Dior圖樣皮夾 11件 27 仿冒Dior圖樣圍巾 8條 28 仿冒Dior圖樣皮帶 7條 29 仿冒Dior圖樣內褲 6件 30 仿冒Dior圖樣帽子 4頂 31 仿冒愛馬仕圖樣卡片 72件 32 仿冒愛馬仕圖樣皮帶 68條 其中1條為警方蒐證購得 33 仿冒愛馬仕圖樣襪子 65雙 34 仿冒愛馬仕圖樣皮包 34件 35 仿冒愛馬仕圖樣皮夾 17件 36 仿冒愛馬仕圖樣戒指 4件 37 仿冒愛馬仕圖樣項鍊 3條 38 仿冒愛馬仕圖樣褲子 3件 39 仿冒愛馬仕圖樣飾品 2件 40 仿冒愛馬仕圖樣絲巾 2條 其中1條為警方蒐證購得 41 仿冒愛馬仕圖樣手環 1件 42 仿冒愛馬仕圖樣鞋子 1雙 43 仿冒愛馬仕圖樣拖鞋 1雙 44 仿冒BOTTEGA VENETA圖樣皮夾 92件 45 仿冒PUMA圖樣襪子 30雙 46 仿冒TAGHEUER圖樣手錶 10件 47 仿冒HUBLOT圖樣手錶 4件 48 仿冒GUCCI圖樣皮帶 220件 49 仿冒GUCCI圖樣皮包 231件 50 仿冒GUCCI圖樣襪子 193雙 51 仿冒GUCCI圖樣衣服 72件 52 仿冒GUCCI圖樣皮夾 60件 53 仿冒GUCCI圖樣帽子 59頂 54 仿冒GUCCI圖樣項鍊 19條 55 仿冒GUCCI圖樣眼鏡 24副 56 仿冒GUCCI圖樣褲子(起訴書誤載為襪子) 13件 57 仿冒GUCCI圖樣鞋子 12雙 58 仿冒GUCCI圖樣雨傘 2件 59 仿冒GUCCI圖樣水壺 3件 60 仿冒GUCCI圖樣手環 10件 61 仿冒GUCCI圖樣手錶 2件 62 仿冒GUCCI圖樣手提袋 1件 63 仿冒GUCCI圖樣戒指 4件 64 仿冒BURBERRY圖樣皮包 56件 65 仿冒BURBERRY圖樣衣服 45件 66 仿冒BURBERRY圖樣圍巾 13條 67 仿冒BURBERRY圖樣帽子 10頂 68 仿冒BURBERRY圖樣襪子 5雙 69 仿冒BURBERRY圖樣雨傘 5把 70 仿冒BURBERRY圖樣皮帶 4條 71 仿冒BURBERRY圖樣鞋子 1雙 72 仿冒YSL圖樣項鍊 24條 73 仿冒YSL圖樣皮夾 24件 74 仿冒YSL圖樣襪子 5雙 警方蒐證購得 75 仿冒YSL圖樣耳環 8對 76 仿冒YSL圖樣皮包 6件 77 仿冒FILA圖樣襪子 40雙 78 仿冒FILA圖樣帽子 15頂 79 仿冒CHANEL圖樣包包 156件 80 仿冒CHANEL圖樣項鍊 141條 81 仿冒CHANEL圖樣耳環 133對 82 仿冒CHANEL圖樣襪子 110雙 其中5雙為警方蒐證購得 83 仿冒CHANEL圖樣香水 88瓶 84 仿冒CHANEL圖樣皮夾 60件 85 仿冒CHANEL圖樣圍巾 43件 86 仿冒CHANEL圖樣鞋子 36雙 87 仿冒CHANEL圖樣皮帶 21條 88 仿冒CHANEL圖樣雨傘 13把 89 仿冒CHANEL圖樣帽子 6頂 90 仿冒CHANEL圖樣手機殼 6件 91 仿冒CHANEL圖樣衣服 5件 92 仿冒CHANEL圖樣袖套 3件 93 仿冒CHANEL圖樣墨鏡 3副 94 仿冒CHANEL圖樣戒指 5件 95 仿冒CHANEL圖樣手錶 1件 96 仿冒寶格麗圖樣香水 30瓶 97 仿冒寶格麗圖樣項鍊 12條 98 仿冒寶格麗圖樣手環 2件 99 仿冒萬寶龍圖樣手錶 20件 100 仿冒萬寶龍圖樣香水 9瓶 101 仿冒勞力士圖樣手錶 6件 102 仿冒勞力士圖樣手提袋 1件 103 仿冒卡地亞圖樣手環 16件 104 仿冒卡地亞圖樣戒指 20件 105 仿冒卡地亞圖樣手錶 1件 106 仿冒卡地亞圖樣項鍊 1條 107 仿冒沛納海圖樣手錶 2件 108 仿冒沛納海圖樣手提袋 1件 109 歐米茄圖樣手錶 1件 無證據證明為仿冒商標商品 110 香奈兒圖樣口罩 9件 111 仿冒勞力士圖樣保證書 12組 被告所有 112 仿冒勞力士圖樣保固卡 2張 113 LV圖樣原廠正貨書 4本 114 Audemars Piguet圖樣手提袋 1件 115 估價單 285張 116 簽購單 8張 117 寄貨單 8張 118 看板 2面 119 Apple平板電腦 3台 ⑴iPad mini(被告所有) ⑵不詳型號iPad ⑶不詳型號iPad(玫瑰金;
同案被告章承翰所有) 120 Apple行動電話 3支 ⑴iPhone10(同案被告章承翰所有) ⑵iPhone8(同案被告章承翰所有) ⑶iPhone6s(被告所有) 121 SAMSUNG行動電話 2支 ⑴不詳型號(香檳色;
被告所有) ⑵DOUS型 122 SUGAR行動電話 1支 被告所有 123 現金(新臺幣) 1萬5,500元 ⑴1萬元(被告所有) ⑵5,500元(同案被告章承翰所有) 124 中國信託帳戶提款卡 1張 起訴書漏未記載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卷宗標目對照表
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二刑三字第1110212933號卷一,稱警一卷;
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二刑三字第1110212933號卷二,稱警二卷;
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二刑三字第1110212933號卷三,稱警三卷;
四、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3號卷,稱偵卷;
五、本院112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卷一,稱審智易卷一;
六、本院112年度審智易字第16號卷二,稱審智易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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