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吉田
蔡振旭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啓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7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吉田、蔡振旭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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