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審訴,450,2024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龍霖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74、18453、22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邱龍霖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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