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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子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1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子倫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一一年度金訴字第三○三、四○六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子倫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雄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03、4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4月(併科罰金3萬元)、6月(併科罰金8萬元),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12萬元),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①依該判決附件所示內容支付賠償金;
②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40小時之義務勞務;
③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嗣於112年7月13日確定在案。
而上開緩刑負擔中有受刑人應向告訴人黃靖旭(下稱告訴人)給付10萬元(自112年5月10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按月給付3千元),惟告訴人於112年9月13日具狀表示受刑人僅支付第1期3千元後即失聯,未依約按期賠償告訴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有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又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緩刑宣告是否得撤銷,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本條並採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同條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
又所謂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當從受判決人自始是否真心願意接受緩刑所附之條件,或於緩刑期間中是否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考量受刑人未履行條件情形與被害人所受損害間,依比例原則綜合衡酌原宣告之緩刑是否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資以決定該緩刑宣告是否應予撤銷;
雖非謂受刑人一不履行即當然應撤銷緩刑,惟倘受刑人係因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而經法院諭知以和解內容為條件之緩刑,在被害人之立場,當以受刑人履行和解內容為最主要目的,被害人若無法依該內容受清償,受刑人卻仍續受緩刑之利益,此節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自可認係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
三、經查:㈠受刑人之戶籍設於高雄市仁武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受刑人最後住所地既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先予敘明。
其次,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雄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3、4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6萬元)、4月(併科罰金3萬元)、6月(併科罰金8萬元),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12萬元),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緩刑條件之一為依該判決附件所示內容支付賠償金,其中有須向告訴人給付10萬元(自112年5月10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按月給付3千元)者,上開案件嗣於112年7月13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附卷可稽,應可認定。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向被害人支付之金額賠償,本係原審衡量受刑人其個人資力後所為可給付金額之承諾,一方面讓受刑人能有緩刑宣告之利益後,一方面讓被害人能「適時」填補其損害,亦即附條件之緩刑,不僅在給與被告利益,使其能有改過遷善機會,亦有保護被害人之功能。
然本件受刑人受前揭緩刑宣告確定後,僅支付告訴人第一期費用3千元,即未再按期繳交,且失去聯繫,此外亦因受刑人名下無財產,告訴人強制執行未果等情,有告訴人提出之聲請狀可佐。
本院因此傳喚受刑人於113年1月23日到庭陳述意見,惟其並未到庭,迄今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表明自己何以未履行按期賠償告訴人之緩刑條件,足認受刑人有惡意不依約給付,且避不見面之情形,若其仍可享受緩刑之利益,此顯與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相悖。
準此,受刑人違反緩刑負擔情節重大,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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