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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兆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8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傅兆康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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