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易,324,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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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段權祐


周清富


王媚羚


上 1 人 之
選任辯護人 徐德勝律師
被 告 許芳瑞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1731、13621、13623號),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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