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2,簡,2594,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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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5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峻杉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003號、第1188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617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公然猥褻罪,共貳罪,各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㈠犯罪事實欄一關於「高雄市旗山區中正路與永福路口」之記載,更正為「高雄市旗山區中正路與永福街口」;

犯罪事實欄二關於「高雄市旗山區至誠巷與至誠巷25弄口」之記載,更正為「高雄市○○區○○巷00弄0號旁之防火巷內」。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google街景圖」。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共2罪)。

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依據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竟僅為滿足自身性慾,不顧公共場所他人之感受,公然為裸露甚或撫摸生殖器自慰之猥褻行為,影響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非可取;

惟考量被告終能坦承犯行,兼衡以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無收入之經濟狀況,及暨被告領有輕度身心障礙證明之個人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審酌被告所為本案所犯罪質、侵害之程度,並參以各罪之犯罪相距時間,及其對於法秩序之輕率態度等總體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宜軒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7003號
112年度偵字第11887號
被 告 乙○○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2年3月13日9時許,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在高雄市旗山區中正路與永福路口,不特定多數人得隨時出入、得共見共聞之特色遊戲場旁,坐在椅子上裸露其男性生殖器,並以手前後套弄生殖器之動作,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嗣經廖錦祥等人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乙○○復於112年3月24日13時43分許,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在高雄市旗山區至誠巷與至誠巷25弄口,裸露其男性生殖器朝不特定多數人得隨時出入、得共見共聞之處所,而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嗣經陳彥宇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否認犯行,辯稱:我有外露出來;
我在搔癢;
我沒有玩弄,我只是在尿尿云云,惟本案有證人廖錦祥、劉佳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經具結之證稱,證人陳彥宇警詢時之證稱,佐以職務報告、照片、影像擷圖畫面、指認照片等物在卷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
查被告為上述行為地點為公眾均得自由經過之特色遊戲場、轉運站,係處於不特定之他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常人均可清楚目視,自符合公然之要件,且被告上開所為依現今吾人社會之一般通念,客觀上已足以引起他人噁心、不舒服之觀感,主觀上足以滿足被告自己情慾及有供人觀覽之意圖,自應屬猥褻之行為。
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至被告前揭犯罪事實一、二所為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周 韋 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 晚 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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