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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彥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2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彥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彥祥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最後審理事實諭知判決者為本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且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就該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民國112年12月5日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按,聲請人請求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與附表其餘所示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結果,依前開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刑3年3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12、1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刑1年6月確定。
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卷附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後,認本件聲請正當,併審酌各該判決科刑之理由及附表編號1所犯係過失傷害罪、編號2所犯係肇事逃逸罪,編號3至13所犯均係詐欺罪,大部分為侵害財產法益類型犯罪,考量各罪犯罪時間集中於108年2至4月間,暨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暨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及受刑人對於聲請表示無意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琬婷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時間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號 確定日期 1 過失傷害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8年4月3日 桃園地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19號 109年4月21日 同左 109年6月9日 2 肇事逃逸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4月3日 桃園地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19號 109年4月21日 同左 109年6月9日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3月12日至108年3月19日 新竹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110年2月23日 同左 110年4月1日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3月7日至108年3月13日 新竹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110年2月23日 同左 110年4月1日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2月25日至108年3月22日 新竹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110年2月23日 同左 110年4月1日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3月5日至108年3月15日 新竹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110年2月23日 同左 110年4月1日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3月25日至108年3月27日 新竹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110年2月23日 同左 110年4月1日 8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3月24日至108年3月27日 新竹地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15號 110年2月23日 同左 110年4月1日 9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3月7日至108年3月11日 嘉義地院110金訴字第55號 110年5月27日 同左 110年6月30日 10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3月4日至108年3月13日 嘉義地院110金訴字第55號 110年5月27日 同左 110年6月30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3月11日至108年3月26日 嘉義地院110金訴字第55號 110年5月27日 同左 110年6月30日 1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3月29日 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 112年6月5日 同左 112年7月20日 1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8年3月29日 本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 112年6月5日 同左 1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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