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乙○○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與甲基N,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 理由
- 壹、程序事項
- 貳、實體事項
-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二、論罪科刑
-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被告販賣未遂之毒品咖啡包50包,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
- (三)刑之加重、減輕
-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
- 三、沒收
-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
-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張貼本案販
- (三)另依卷內事證無從證明被告已取得交易價金,自無從就約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韋霖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與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hylcathinone)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且可預見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咖啡包可能混合2種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成分,仍認其所意圖販賣而持有、販賣之毒品咖啡包縱同時含有2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成分,亦不違背其本意,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在網路社群軟體推特以暱稱「趙鵬征」帳號之個人介面上公開刊登「營(飲料圖案)#裝備商#音樂課#南部#高雄#屏東」販毒訊息,供不特定人瀏覽,為警於民國112年4月10日執行網路巡邏任務時發現,為蒐證目的,喬裝買家與乙○○聯繫,雙方達成由乙○○以新臺幣(下同)7,500元之代價販賣毒品咖啡包35包予警方之合意,後於112年4月14日警方使用通訊軟體飛機暱稱「無糖」與暱稱「小墨」之乙○○聯繫交易時間及地點,復於同日17時30分許,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假期釣蝦場,乙○○則駕駛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前來赴約,於其交付毒品並欲向警方收取現金時,經警表明身分並當場逮捕而販賣未遂,並扣得乙○○所交付之毒品咖啡包35包,並對前開車輛執行附帶搜索,另扣得毒品咖啡包15包及附表編號2至5所示等物。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乙○○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訴卷第41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警卷第8至19頁、偵卷第25、26頁、訴卷第39頁、第91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職務報告(警卷第21至27頁)、被告與警方間推特、飛機軟體對話訊息擷圖(警卷第29至35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75頁)、案發現場照片(警卷第51至5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13日刑鑑字第1120079537號鑑定書暨扣押物照片(偵卷第39至41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112年8月6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273072700號函(偵卷第57頁)各1份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可證,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資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又被告於警詢時坦承:因沒錢故販賣毒品咖啡包賺錢等語(警卷第18頁),是被告上開販毒犯行之營利意圖,亦堪認定。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被告販賣未遂之毒品咖啡包50包,經自其中抽取1包鑑定後,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1-N,NDimethylcathinone)成分,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6月13日刑鑑字第1120079537號鑑定書可佐,而針對其餘未經抽驗之49包毒品咖啡包部分,則衡以該等毒品咖啡包來源均相同,且外觀形態上相似,此有前揭扣案物品照片在卷可憑,堪信內容物亦與上揭抽驗之毒品咖啡包相同,而該等成分業經摻雜、調合而置於同一包裝內,足見被告所販賣的毒品咖啡包確實係於同一包裝內含有二種以上毒品成分,被告對此節亦坦認(訴卷第84頁),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未遂罪。
此外,被告販賣前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刑之加重、減輕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被告販賣混合二種以上第三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2.刑法第47條規定:被告前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4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被告於111年3月1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1份(訴卷第95、96頁)可佐,惟檢察官於審理時表示不主張構成累犯(訴卷第92頁),是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或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本院尚無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然被告有上述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仍為本院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3.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被告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行,已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5.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陳述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咖啡包之來源,無從使檢警人員對該毒品來源發動調查或偵查等情,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6.從而,被告有前揭刑之加重事由、複數刑之減輕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第71條第1項規定先加後遞減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為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鋌而走險販賣毒品,除提升毒品流通之風險外,亦對於國民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造成威脅,被告之動機、所為均值非難;
並考量被告販賣毒品之種類(含混合狀態)、數量、價金、預計獲利及遭查獲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之數量;
復觀以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審判時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兼衡以被告有前述5年以內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暨被告於審理時自陳國中肄業、打零工等語(訴卷第9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
三、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參該編號備註欄),係違禁物,且為被告本案販賣未遂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而上開包裝袋,因與袋上殘留之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必要與實益,爰視同毒品整體,併依上開規定沒收之。
至鑑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諭知沒收之。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其張貼本案販毒訊息及與佯裝買家之員警聯繫毒品交易事宜之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另依卷內事證無從證明被告已取得交易價金,自無從就約定之價金7,500元宣告沒收或追徵。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係供被告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而無從認定與其本案犯行之關聯性,自不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箐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
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品項 備註 1 毒品咖啡包50包(含包裝袋50包) 均為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淨重約152.79公克,抽取1包鑑定,內含紫色粉末,淨重3.07公克,取0.39公克鑑定用罄,餘2.68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純度約4%及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Methyl-N,N-Dimetliylcathincme)等成分。
2 iPhone黑色手機1支 3 iPhone金色手機1支 4 K盤1個(內有愷他命粉末微量無法磅秤) 5 鐵片1張(內有愷他命粉末微量無法磅秤)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