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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聖庭
具 保 人 許秀慧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1234 、15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秀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聖庭因詐欺等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8 萬元,由具保人許秀慧出具現金保證,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民國111 年7 月13日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在卷可稽(見偵二卷第669 至677 頁)。
而本案經起訴後,經合法傳喚被告於112 年12月21日行準備程序,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應訊,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經本院囑警拘提亦未有所獲等情,有被告及具保人傳票之送達證書、本院112 年12月21日準備程序之報到單及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 年2 月7 日桃檢秀仁112 助3509字第1139018100號函、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各1 份在卷可證(見金訴卷二第15、21、153 至177 、373 至376 、383 、403 至405 頁)。
另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見金訴卷二第385 頁),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據上述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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