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原告呂吳素真
被告陳賴愛珠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易字第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張瑾雯
法官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9日
書記官吳雅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