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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45號
原 告 許碩廷
許瑞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淯暄律師
被 告 段權祐
周清富
王媚羚
許芳瑞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案號:112年度易字第3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林于渟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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