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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4號
原 告 李春長
被 告 汪浩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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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俊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張謹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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