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簡字第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健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審交易字第六六五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趙健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因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告訴人陳建豪、林佩穎撤回告訴),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