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單禁沒,167,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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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67號
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二十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為警查獲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5 包(驗前總純質淨重8.74公克)、如附表編號六至二十四所示之含有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9包(驗前總純質淨重0.145 公克),因查無實際持有人,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簽結,惟上揭愷他命、咖啡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含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沒收物所在地,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次按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亦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檢察官應以書狀記載應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第1款亦有明文,顯見倘查無犯罪犯罪嫌疑人、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等情形下,而案內尚扣有違禁物品,仍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另案被告鄭伯彥被訴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罪,業經本院以112 年度易字第141 號判決無罪,於民國113 年4 月2 日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書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刑事、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訛。又上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5 包、沖泡飲品19包經送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Mephedrone成分,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已達5 公克以上等節,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 年7 月6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888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份在卷可證。本案雖因檢察官無從查明實際持有人為何而簽結,有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3 年度他字第1852號案件113 年7 月15日簽呈1 份在卷可參。然該等愷他命、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合計已達5 公克以上,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之犯罪,則該等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無訛,而用以裝呈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蔡宜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吳秉洲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愷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46 公克)
愷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645 公克)
愷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719 公克)
愷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312 公克)
愷他命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318 公克)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09 公克)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2 公克)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4.467 公克;驗後淨重3.701 公克;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4 公克)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4.602 公克;驗後淨重3.976 公克;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十一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4.221 公克;驗後淨重3.310 公克;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十二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2 公克)
十三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2 公克)
十四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1 公克)
十五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4.217 公克;驗後淨重3.438 公克;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十六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2.914 公克;驗後淨重2.230 公克;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十七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3.101 公克;驗後淨重2.534 公克;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十八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2.881 公克;驗後淨重2.267 公克;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十九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22 公克)
二十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4 公克)
二十一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3.139 公克;驗後淨重2.561 公克;因量微純度太低,無法定量其純質淨重)
二十二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6 公克)
二十三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2 公克)
二十四
含Mephedrone成分之咖啡包1 包(含包裝袋1 只,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011 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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