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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盛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id221商標藍芽耳機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盛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簽結,扣案仿冒id221商標藍芽耳機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已明定。
而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然依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者為是。
而舉凡條文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者,因此類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係立法者審其性質,認不論是否為犯罪行為人所有,均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之物,則此類物品,自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
從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當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2385號),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此部分所為與其所涉前案(111年度偵字第12386號)為相同期間在不同拍賣網站販賣相同仿冒商標商品,為集合犯,屬同一案件,而前案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本件不得再行起訴,而予以簽結在案,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佐。
而本件所查扣仿冒id221商標藍芽耳機1個,經鑑定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商標侵權鑑定報告書等附卷可稽,依上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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