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易,828,202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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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828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順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順義被訴強制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羅順義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就涉犯強制罪部分,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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