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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陸駟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盧陸駟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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