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金易,172,2024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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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金易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銘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24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許銘偉於民國111年7月18日某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飛機(Telegram)通訊軟體暱稱「柔情似水」之成年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工作。

被告與飛機暱稱「柔情似水」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飛機暱稱「柔情似水」於112年7月20日13時至14時許間,指派人員至高雄仁武區某處加油站,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被告後,再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分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向告訴人呂凱賓、陳俞均施用詐術,致告訴人呂凱賓、陳俞均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被告再依「柔情似水」指示,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如附表所示金額款項,得手後再依據飛機暱稱「柔情似水」指示將款項交予依飛機暱稱「柔情似水」指示到場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並分得報酬共計新臺幣(下同)5,000元。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由於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3581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號審理中,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第265條第1項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二、按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定。

另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其立法目的,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

故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以112年度偵字第23581號向本院提起公訴之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號),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於113年3月28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函文及本院收案戳章在卷可按。

惟本院受理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號案件於113年3月14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3年4月12日宣判等情,有上開案件113年3月14日審判筆錄及報到單在卷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追加起訴,即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梁詠鈞追加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孟君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及提領金融帳戶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領款項 1 呂凱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0日20時5分許,以LINE暱稱「邱品甄」與呂凱賓聯繫並佯稱:欲向呂凱賓購買水離子吹風機,但因系統錯誤導致無法下標及帳號被鎖,請呂凱賓掃描協助解鎖並匯款云云,致呂凱賓陷於錯誤,依據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金融帳戶。
112年7月20日21時12分 49,987元 以呂凱賓個人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匯款至中信帳戶 112年7月20日21時17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鈦旺門市」 50,000元 2 陳俞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0日16時許,以LINE暱稱「陳淑婷」與陳俞均聯繫並佯稱:欲向陳俞均購買陳俞均於旋轉拍賣網站上所刊登之衣服,但因系統錯誤導致無法付款及交易,請陳俞均協助處理云云,致陳俞均陷於錯誤,依據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所示金融帳戶。
112年7月20日20時57分許 19,985元 以陳俞均個人國泰世華銀行帳戶:000000000000號匯款至郵局帳戶 112年7月20日21時11分許 高雄市○○區○○街0號「大社郵局」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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