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審金訴,47,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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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富凱


選任辯護人 蔣聖謙律師
邵允亮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毓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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