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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昌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54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簡字第275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瑞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然被告於偵查中即自白犯罪,且查無不得或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本院認為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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