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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95號
原 告 陳顯榮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被 告 林伯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69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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