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CTDM,113,聲,392,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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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人 AV000-A112016
被 告 吳禧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0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0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提供審判中案件資訊;

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審判中案件資訊;

所稱審判中案件資訊,包含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

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項前段、第3點前段、第7點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所涉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25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罪,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現由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20號審理中,而本件聲請人(代號AV000-A112016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為被害人,其依前開規定聲請獲知本案訴訟資訊,經核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另依前開注意事項第7點第1項規定,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不包含核准前之資訊,附此敘明。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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